佛山市天一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接管通知书及法律义务告知书

佛山市天一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接管通知书及法律义务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1-11-25 公 开 人:佛山市天一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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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通知书

 

佛山市天一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雄标: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21118日以(2021)粤0605破申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晨鸥涂料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天一木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11111日以(2021)粤060572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慧港律师事务所为佛山市天一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的职责有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现通知你向管理人移交佛山市天一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具体包括:

1.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其密码、许可证、资质证、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银行账户印鉴等证照、印章;

2.财产状况说明及明细表、财产权利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登记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他项权证书、注册商标证、专利证书、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汇票、支票、存款单、仓单、有价证券、机动车登记证等等);

3.现金、银行卡及其密码;

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姓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债权债务种类、债权债务发生时间、数额等);

5.职工名册(列明职工姓名、联系电话等)、劳动合同;

6.对外投资情况说明;

7.债务人成立以来年度审计报告;

8.债务人成立以来的各种账册、会计凭证、资料清册;

9.所有业务合同书、文书;

10.债务人业务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未结诉讼/仲裁说明等。

 

 

佛山市天一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时间:20211125

 

管理人联系方式: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3号九鼎国际金融中心2216

联系人:张天祥13929947760、李忠民13302806266


法律义务告知书

 

佛山市天一木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21118(2021)0605破申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晨鸥涂料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天一木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211111日以(2021)060572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慧港律师事务所为佛山市天一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你单位依法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

如违反上述法律义务,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关案件的破产清算事宜,请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和破产管理人联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佛山市天一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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