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16-12-12 公 开 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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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温 州 市 龙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温龙开破(预)字第2

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住所地瑞安市莘塍镇镇府路下村村办公楼1+2层。

负责人:黄小娜。

被申请人:温州珠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三路729号。

法定代表人:贾友钢。

2015126日,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以下简称“温州银行莘塍支行”)以温州珠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联公司”) 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温州珠联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130日通知了珠联公司,珠联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温州珠联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4128.33万元,登记机关是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资人有一人即贾友钢。

2013101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浙温商外初字第325号、326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判决珠联公司支付温州银行莘塍支行汇票承兑业务合同项下垫款9976939.38元及逾期利息,贷款本息10060176.01元及逾期利息。温州银行莘塍支行依法于2014219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461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4)浙温执民字第105号、106号执行裁定书,查明珠联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三路729号的厂房已抵押给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和中国民生银行温州江滨支行,担保额度分别为6000万元、3072万元,该厂房已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温商外初字第115号案件保全首封,目前珠联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裁定执行程序终结。

201386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温瑞商外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珠联公司偿还温州银行莘塍支行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温州银行莘塍支行依法于20131231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4423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温瑞执民字第1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温州银行莘塍支行是温州珠联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申请人的主体适格。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珠联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提出对珠联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珠联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对温州珠联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徐品烈
        李曙光
人民陪审员    高和燕

二○一五年三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杨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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