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枫格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四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蒲城枫格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四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公开时间:2025-05-20 公 开 人:蒲城枫格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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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枫格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四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蒲城枫格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20255 19下午14 时,蒲城枫格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在渭南市临渭区祥龙宾馆5楼会议室顺利召开,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4人,发出的表决票4张,管理人共收回4张表决票。

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共一项,即《蒲城枫格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管理人根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数统计了每项表决事项的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无效票数、债权数额,计算出同意人数占出席有表决权人数比例,计算出同意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比例表决结果如下

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

 

 

表决事项

 

出席有表决权人数

出席有表决权人占无担保债权人数比例

 

 

同意人数

 

同意人数占出席有

表决权人数比例

 

同意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比例

《蒲城枫格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4

100%

4

100%

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规定,表决事项蒲城枫格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通过,形成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做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本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蒲城枫格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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