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公告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开时间:2021-10-15 公 开 人: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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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2021)0302破5

本院根据遵义东方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酒店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0月15日裁定受理东方酒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为东方酒店公司管理人。东方酒店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0月2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向东方酒店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丁字口东方百货九楼;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黎律师18311668878、任浩律师1860852117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东方酒店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东方酒店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0日10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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