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移交广州东和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通知书

关于移交广州东和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2-01-25 公 开 人:广州东和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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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移交广州东和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通知书

2021)东和交通清字002

广州东和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申请人吴宗隆对广州东和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和交通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粤0105清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和交通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依法作出(2021)粤0105强清3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东和交通公司的清算组,负责人为黄璇。

作为债务人,请贵公司配合清算组完成以下事项:

根据《公司法》《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并参照《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清算组交付东和交通公司的财产、印章印鉴、证照、账簿账册、文书等资料(详见附件清单)。

同时,根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清算中公司的有关人员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清算组未及时接管清算中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清算中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公司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请贵公司配合清算组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移交上述资料,若贵公司拒不移交东和交通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移交不完整,清算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依法进行处罚

 

广州东和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2年1月25日

1民事裁定书、指定清算组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2:移交资料清单

3:清算义务告知书

4:清算组联系方式:

张紫旗/吴文君

联系电话:020-85277505/15920517630

电子邮箱:15920517630@139.com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第15层07-12单元

邮政编码:510623

 


2:清算组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履行职责,需贵公司移交以下资料并需列明清单,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资料种类

具体准备

1

印章

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2

法人营业执照等证照

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经营许可证、报关证、法定代表人登记证、贷款证、企业信用等级证(包括正副本和电子文本)等

3

会计凭证、帐册、票据等财务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审计报告、财务报告、会计账簿、银行票据、税务资料、其他会计资料、审计检查资料、评估资料、验资资料等

4

人事档案

包括但不限于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用工手续、劳动保险、职工联系方法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5

财产凭证、交易凭证等文书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批准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协议、验资证明、各种会议记录、对外合同、土地使用证、商标权利证书、专利证书等各种权利证书

6

合同等文件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文件资料

7

资产、实物

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生产办公设备、设施、运输工具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8

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处罚决定书等

原负责人应将已经发生的诉讼案件制作详细表格,载明诉讼当事人、受理法院、案由、诉讼标的、基本案情介绍、诉讼阶段等,并分个案汇集诉讼证据、法律文书等诉讼材料向管理人移交

9

其他情况说明文件

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请贵公司按上述材料要求进行准备,如有不明可联系清算组。


3:清算义务告知书

贵公司为本案件债务人,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请贵公司知晓如下义务及责任需要承担:

1.《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十九条规定: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如清算中公司的有关人员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清算组未及时接管清算中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清算中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公司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清算组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清算组员和其他经营清算组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6.《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7.《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九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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