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

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

公开时间:2024-10-14 公 开 人:连城县大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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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大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连城县大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连城县大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连城县大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下称“债权人会议”)应根据《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债权人会议是依照人民法院的公告或通知而组成的,代表债权人的共同意志、行使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由全体债权人议事和决策的临时机构。

第四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连城县大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第五条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岀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第六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

第七条  债权人会议不设债权人主席,由管理人负责人代为履行以下职权:

(一)宣布会议开始,宣读会场纪律。

(二)说明会议的议题,主持会议议题的讨论,确保会议议程的有序进行。

(三)主持对需要表决的议题进行投票、表决。

(四)主持债权人的询问、债务人和管理人的解答。

(五)宣布表决结果,作出会议总结,并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章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八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由审判长主持,于2024年912日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管理人提议时召开,并由管理人负责人主席主持。

债权人会议可通过现场方式、网络方式、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或者书面审议表决等非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参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身份材料供管理人核实,会议过程由管理人记录保存。

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外的其他债权人会议以网络方式或者书面审议表决等非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参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身份材料供管理人核实,会议过程由管理人记录保存。

第一债权会议后若有补充申报债权,则债权核查以非现场方式进行,管理人经审查后将审查意见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短信、微信、QQ、钉钉等方式向债权人发送债权核查通知,债权人收到债权核查通知后于3日内向管理人提出核查意见,未回复的视为无异议。经以上核查程序无异议的债权,管理人可提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第九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管理人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短信、微信、QQ、钉钉等方式向债权人发送债权人会议通知、表决事项、表决票等会议资料。管理人通过钉钉会议群送达的,一经发送则无论信息状态是未读还是已读,都视为送达。

第十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首先由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然后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主持人有权决定每一议题的议事时间、是否停止讨论、是否转入下一议题等。主持人应当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约时间,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十一条  非经主持人同意,债权人会议不得讨论未列入本次会议议题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与会债权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债权人范围内进行讨论议事,不得与列席会议人员进行讨论,除非主持人决定听取列席会议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介入债权人会议议事过程,不得影响会议讨论、表决和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主持人应当根据与会债权人情况主持会议议程,不得因列席会议人员影响而改变会议进程或者会议议题。

第十五条  会议出现意见相持而无法表决或者表决同意与不同意的意见相等时,应当由主持人视会议情况决定继续议事或者暂时休会。

第十六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企业破产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

表决范围包括破产法规定的表决事项,以及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认为需要表决的其他事项;

债权人会议决议方式为记名表决;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由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表决,决权人一票

表决票中设置“同“反“弃”三种表决意见,债权人应在"同意“反“弃”三种表决意见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应于会议期间进行表决不能当场表决的,应于闭会后三日内通过邮寄、电子邮件、微信、钉钉软件等方式行使表决权,债权人未在投票截止时间之前表决的,视为同意表决事项;

未召开债权人会议时,如遇需要表决的事项,由管理人将表决事项通过邮寄、短信、电子邮件、微信、钉钉软件等方式发送给债权人,债权人应在收到信息后三日内行使表决权,债权人未在投票截止时间之前表决的,视为同意表决事项。

(六)表决票由管理人统计,管理人在规定的投票截止日届满后或者在收到全部表决意见后进行表决票统计;

(七)与会债权人表决后,由工作人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表决票进行统计,表决结果由管理人在表决期届满后三日内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并将表决结果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钉钉债权人会议群组予以公示。

(八)债权人会议记录应当作为管理人的重要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的姓名及其代理人的姓名;

(三)其他与会人员的名单;

(四)会议议程;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当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其所占的债权额度。

第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的所有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企业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债权人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管理人负责解释,如需修改,由管理人提出修改意见,并报债权人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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