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3-11-16 公 开 人:河南爱扬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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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0民破56

申请人: 河南爱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市辖区兰花街海棠路交叉口满庭悦售楼部第二层第二间。

法定代表人:娄勇刚,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经河南爱扬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建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0032482号决定书,以河南爱扬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河南爱扬商贸有限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

初步查明: 河南爱扬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营业期限自2014年430至无固定期限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娄勇刚。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建材、装饰材料、机电产品、花卉苗木、纺织品、黄金制品、电缆、桥架、珠宝首饰、玉器、工艺品的销售。现公司未正常经营。

2021127日,建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003299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被告河南爱扬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21日前偿还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70万元及利息、罚息 (自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13日的利息,以本金187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217计算;自2019 年12月14日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罚息,以本金 1870 万元为基数,合并按月利率12.3255%计算。执行时扣除被告已支付利息 80 万元)

因河南爱扬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许昌市建安区汉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安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豫10032482号。在该院强制执行该执行案件过程中,经查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另查明,在建安区人民法院以河南爱扬商贸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经强制执行未能全部清偿,且河南爱扬商贸有限公司的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河南爱扬商贸有限公司经强制执行程序未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债务,且经强制执行程序查证后,河南爱扬商贸有限公司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公司未正常经营),具备破产原因。建安区人民法院经河南爱扬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河南爱扬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王立珂

      李红伟

        

 

〇二十一月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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