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车辆通知书

移交车辆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4-03-14 公 开 人:成都双流积利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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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怀杰:

2023年11月1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裁定受理蒋平昌对成都双流积利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积利热能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11月23日作出(2023)川01破43号《决定书》,指定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联合担任积利热能公司管理人(以下合称“管理人”),李春彦为负责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于2023年12月6日前往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查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经查询,债务人名下汽车三辆。据积利热能公司向管理人移交的资料显示,2022年8月16日你方出具《代管凭条》,载明你方收到了积利热能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M10P7(车辆识别号WDCAB57E75A534721)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汽车以及车牌号为川A2LF11(车辆识别号SGM6529ATA)别克牌小型汽车,至今尚未向管理人交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之规定,请你于2024年318日之前,积利热能公司注册地(成都市双流区彭镇双楠大道下段1928号向管理人移交上述车辆。

若你在上述期限内仍未向管理人交付,管理人将通过诉讼程序履行职责,并自2024年318日起按市场租赁价格追收使用费及车辆贬值费。

特此通知。

成都双流积利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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