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债权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公开时间:2024-01-28 公 开 人:贵州省瓮安县建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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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瓮安县建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债权人会议主席及各参会债权人: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0日作出(2023)黔27破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贵州省瓮安县建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20231128作出(2023)黔27破20号决定书,指定贵州博慎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在全国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建辉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瓮安县及都匀市博慎律师事务所管理人办公室公示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此外,还通过电话联系、微信等方式主动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债权申报资料登记造册,并进行审查,现编制债权表提请会议核查。

一、 债权审查通用原则 

(一)依法审查。对申报的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审查,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二)依申请审查。未申报的债权金额不予审查,未申报优先债权性质的债权,确认为普通债权或根据法律规定确认为劣后债权。

(三)证据原则。债权人应当提供确实、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不足、虚构证据、证据间相互矛盾或与已查清事实相悖,又不补充提交其他证据的,不予确认。

(四)申报债权应当为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证据的,不予确认。

(五)申报利息、违约金,按照约定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计算,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计算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2023年11月20日);申报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不予支持。  

(六)前述原则未尽之事宜,由管理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确定。

三、债权申报和审查情况 

(一)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24年1月19日,共有32家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35391448.9元。

(二) 债权审查情况

经审查,对申报的债权确认20家,共计17427978.39元(其中本金15077404.25元,利息558561.66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等1792012.48元)。

不予确认债权11家(包括部分不予确认),金额合计13963470.51元。

暂缓确认1家1笔,金额合计400万元。

本案确认21名职工债权,债权金额共计710391.74元。

瓮安县人民法院在建辉公司执行案件过程中产生的资产评估、处置等费用共计134679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四、相关说明 

(一)如计算错误、书写笔误等导致债权表记载有误,查证属实后,将对债权表予以纠正。

(二)因本次债权审核为初步审核,最终由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后依法提请人民法院确认。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以上为本案管理人债权审核原则进行初步审查的结果,现提请债权人会议依法予以核查。

特此报告!

 

        贵州省瓮安县建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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