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债务通知书

偿还债务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2-12-07 公 开 人:成都中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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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债务通知书

2020626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0)川0115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成都中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亚实业”)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1026日作出(2020)川01154号《决定书》,指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和四川嘉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担任中亚实业破产清算案管理人(以下合称“管理人”),负责开展各项工作。

自管理人开始履职后,未能与中亚实业、中亚实业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取得有效联系,未能接管到中亚实业财务账册。直至20221118日,中亚实业股东阳玉贵、郭建伟首次向管理人移交了中亚实业财务账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经管理人核查中亚实业财务账册记载情况,中亚实业对您/贵司享有应收账款(具体情况详见附件),请您/贵司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债务清偿款汇入管理人银行账户,清偿所欠债务。

管理人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成都中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银行账号:126670193994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温江政通东路支行

若您/贵司对通知书列明的债务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供管理人核对查实。

若您/贵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仍向中亚实业清偿债务,使中亚实业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您/贵司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通知书要求偿还的债权金额仅为管理人根据中亚实业账面记载情况列示的金额,不代表管理人对债务金额的认定,中亚实业仍然保留对您/贵司的相关权利。

特此通知

 

 

 

成都中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1.2020)川0115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2.2020)川01154号《决定书》复印件

3. 中亚实业财务账册记载应收账款明细表

 

 

 

 

管理人联系方式及联系地址:李耘天、徐浩15520460820;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1IFS国际金融中心一号办公楼16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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