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3-09-22 公 开 人:宜兴市恒信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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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8218

2023524日,本院根据王洪雄的申请,裁定受理宜兴市恒信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202388日,恒信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管理人将执行职务工作报告及对申报债权审查后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和核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执行职务工作报告并确认债权表。根据债权申报情况初步核定:截至2023823日,恒信公司债权总额为24641601.78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2户,债权金额4510581.12元;税款债权人1户,债权金额为150877.25元;无财产担保债权人14户,债权金额为18514510.19元;劣后债权人2户,债权金额为1465633.22元。另已确认职工债权元为787967元。

审理中,管理人未接管到恒信公司账务账册,故无法进行财务审计,经调查,恒信公司的全部现有资产变现价为2623071.21元。

本院认为,恒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宜兴市恒信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豪

审判员蒋志明

审判员张祎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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