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力公司商业服务房产出租方案

宝力公司商业服务房产出租方案

公开时间:2024-09-26 公 开 人:黑龙江省宝力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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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力公司商业服务房产出租方案

 

鉴于:黑龙江省宝力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宝力公司唯一资产系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街368号1栋1-7层商业服务房地产(建筑面积19166.96㎡),为配合迎接哈尔滨市亚东会城市建设工作,有利于债务人的保值增值,现就宝力公司房产出租事宜拟制定方案如下:

一、出租方式:

将靖宇街368号对外招募承租人,拟定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限1-3年,按照同地段同类商服租金1元-0.8元/㎡,暂定租金500万元/年(0.71元/㎡)。

1、出租房屋按照现有物理状态交付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其基于经营需求发生的装修改造工程,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2、出租房屋所涉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因租赁关系所产生的其他税费由出租人承担;其他应缴税费及相关行政管理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3、破产程序终结时(包括清算、和解),需对房屋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变价拍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4、如承租人在财产变价拍卖过程中放弃参与竞拍的,其在剩余承租期内仍可继续占有、使用承租房屋,承租人在拍卖后的剩余承租仍受法律保护,但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及到期优先续约权,且在承租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腾退房屋。

5、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不得实施侵害宝力公司及债权人或其他相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不得超出承租期限与他人订立整体或分割出租协议。

二、需要说明问题

1、由于合同项下房屋坐落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宝力公司未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利存在一定瑕疵,在评估拍卖过程中可能产生价格贬损。

2、由于该房屋为债务人企业唯一财产,涉及资产的使用及收益必须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并经全体债权人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请破产受理法院批准后方可进行。如债权人会议无法通过,或虽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但无法取得破产受理法院批准,则本方案无法执行。

3、本次破产案件进入变价清偿程序后,承租人应当无条件配合管理人的变价工作,如承租人参与竞价并最终成功竞拍房屋,则仅需按照竞拍价格支付购房款,剩余租期内租金无需继续支付。

4、如承租人放弃参与竞拍,管理人将按照法定变价程序对房屋进行变价拍卖,并对房屋上承租情况作出说明,以供竞拍参与者参考。在竞拍完成后,承租人应无条件配合管理人及竞拍人办理相关交接变更工作。

 

 

        黑龙江省宝力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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