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受理山东天马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破产清算案-裁定书

裁定受理山东天马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破产清算案-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3-02-15 公 开 人:山东天马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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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2)01破申11

申请人:刘秉珍,男,1964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兴桓路锦秋小区57 号楼2单元2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华,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 山东天马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高培月,经理

202277日,申请人刘秉珍以被申请人山东天马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以下简称天马公司)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22915日召开听证会进行调查。

本院查明:天马公司系于 1992 11 17日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 388 万元,主管部门山东省供水工程建设集团公司。山东省供水工程建设集团公司已经更名为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天马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维修、建筑装修;建筑材料、建筑装修用各类贴面材料及金属材料的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0110 30日,天马公司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被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本院 (2013) 济民五初字第 32 号生效民事判决,天马公司应支付刘秉珍荣泰小区3#住宅楼工程款及利息等共计10003203 元,天马公司应负担案件受理费 81820元。

因天马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刘秉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1027日,本院作出(2017)01执恢73号执行裁定书,查明天马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天马公司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刘秉珍作为债权人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主体适格。天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刘秉珍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鉴于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符合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条件,故对本案简化审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刘秉珍对山东天马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刘晓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张艳丽

书 记 员 王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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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民事裁定书-(2022)鲁01破申11号.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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