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腾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释明函

江苏省科腾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释明函

公开时间:2021-10-27 公 开 人: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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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

2021)苏01强清72

 

江苏省科腾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012日依法作出(2021)苏01强清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盐城市大丰区棉花原种场对江苏省科腾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由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依法负责对江苏省科腾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清算工作。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 的意见(试行)》第十九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启动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至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终结之日,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组和债权人的询问;(三)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前款所称有关人员,主要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包括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公司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成员等。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 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 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 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 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 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 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 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 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根据上述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清算组依法向你方公告释明在江苏省科腾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你方有义务主动向清算组说明江苏省科腾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情况,移交公司公章、证照、财产、账册、文件,告知相关人员的下落。请于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与清算组工作人员联系,办理交接手续,答复关于财产及业务的询问,并配合清算组完成强制清算相关工作。你方怠于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清算组将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提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有关权利人可以向你方主张权利,要求你方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告知

 

江苏省科腾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一二十五

 

清算组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河西大街创智路2号瑞泰大厦3楼,联系人:赵君伟,电话:1865169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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