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公开时间:2024-08-09 公 开 人:四川省银泰商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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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7 17 日,本院根据四川蜀科汇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
受理四川省银泰商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4 7 29 日指定国浩律
师(成都)事务所担任四川省银泰商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省银泰商业有限公
司的债权人应自 2024 9 9 日前,向四川省银泰商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国浩律
师(成都)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269 号无国界商务中
26 号楼 9 层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接待申报时间:每个工作日的 9:00-17
00 联系电话:唐芳梅 13709030248、钟莉群 1982290152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
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
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
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四
川省银泰商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四川省银泰商业有限公
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4 9 11 1000 整通过线上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具体参会方式将由管理人后续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
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介绍信)。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
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介绍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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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一债会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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