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限期移交广东中旅(东莞)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公告(限期移交广东中旅(东莞)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公开时间:2024-02-27 公 开 人:广东中旅(东莞)旅行社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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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旅(东莞)旅行社有限公司、广东中旅(东莞)旅行社有限公司股东广东中旅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吴晓强、高国香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1124日,依法裁定受理了广东中旅(东莞)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旅东莞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马立云担任中旅东莞公司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应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等职责。管理人2023年12月22日分别向中旅东莞公司及其股东广东中旅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吴晓强、高国香发送了限期移交中旅东莞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通知书,上述通知书均已被签收。2023年12月27日广东中旅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答复称其没有保管中旅东莞公司上述财产及材料;2023年12月29日,股东吴晓强向管理人移交了中旅东莞公司的营业证照、印章、文书等部分材料。截止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管理人尚未接管到中旅东莞公司的账簿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鉴于上述情况,现管理人公告如下:

中旅东莞公司及其股东广东中旅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吴晓强、高国香应于202435日前向管理人移交其所保管的上述中旅东莞公司的所有的财产、印章账簿、营业证照、文书等资料,否则,中旅东莞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配合清算义务人将承担不履行配合破产清算工作义务,导致中旅东莞公司无法清算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广东中旅(东莞)旅行社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227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晓晴律师;胡睿律师助理

联系电话:15724013761;13925546629;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会展北路东莞会展国际大酒店三楼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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