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破产清算案 分配实施细则

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破产清算案 分配实施细则

公开时间:2021-08-25 公 开 人: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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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破产清算案

分配实施细则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9830日作出(2018)渝0116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市鹏欣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对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以下简称“债务人”或“金博爱学校”)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1030日作出(2019)渝01169号决定书,指定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拟定的《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破产财产变价及分配补充方案》已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根据上述情况,结合金博爱学校破产财产的实际情况,管理人制定金博爱学校破产财产分配实施细则如下:

一、本次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根据《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破产财产变价及分配补充方案》规定,截至2021825日,金博爱学校破产财产价值合计3021.2万元,具体组成如下:

(一)金博爱学校与江津区鼎山办事处高牙村罗团堡经济合作社(现更名为: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双宝社区罗团堡居民小组)签订的《租用土地协议》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已变价成功,变价金额为人民币60万元;

(二)金博爱学校房产、使用地等破产财产及相关权益(含金博爱学校对重庆盈龙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占用土地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未变价成功,根据《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破产财产变价及分配补充方案》,该破产财产价值以最后一次流拍价2961.2万元进行确定。该破产财产位于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高牙村12258号,包括12幢有产权证的房产、无证的宿舍、配电房、厕所等,建筑面积共计22254.75平方米,有证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6410.8平方米,另该破产财产还包含使用地(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24162.19平方米及相关财产权益。房产详细信息如下:

幢号

产权证号

建筑面积(㎡)

1幢(学生公寓)

203房地证2014字第00236

5927.52

2幢(教师公寓)

203房地证2014字第00230

2311.12

3

203房地证2014字第00218

3504.89

4

203房地证2014字第00223

3854.17

5

203房地证2014字第00225

4653.19

6

203房地证2014字第00227

281.14

8幢(器材室)

203房地证2014字第00232

87.06

9

203房地证2014字第00231

151.48

10

203房地证2014字第00274

675.28

11幢(校办工厂)

203房地证2014字第00224

245.58

12

203房地证2014字第00222

32.44

13

203房地证2014字第00220

37.94

宿舍、配电房、厕所

无证

492.94

备注:以上房产下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土地用途为科教用地。以上破产财产数据来源于产权证及重庆汇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822日出具的编号为“重庆汇丰江司估【2017】字第075号”的评估报告。

二、参与本次分配的费用及债权情况

(一)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41 条、第 42 条之规定,截至2021825日,金博爱学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如下:

1.已产生的破产费用合计5619.1元,包括管理人自20191030日接受指定以来产生的执行职务费用、刻章开户费用、债权人会议会务费用、诉讼费用等。

2.预计将产生的破产费用1927448元,包括档案保管费5000元,后续执行职务费用3000元,管理人报酬金额1919448元(该管理人报酬金额以金博爱学校破产财产价值金额在法定上限上再9折的方式计算得出,具体管理人报酬金额以人民法院确认为准)。

3.截至目前,本案暂未产生共益债务。

(二)参与分配的债权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58 条之规定,可参加本次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及债权金额以债权人会议审核并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确认为准。截至2021825日,金博爱学校破产清算案经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共58户,涉及债权58笔,债权总金额为116943515.1元,均为普通债权。

(三)因诉讼未决而待定的债权,进行分配预留

截至2021825日,共2户债权人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其中确认优先权诉讼涉及债权金额369000元、确认普通债权诉讼涉及债权金额270000元。目前均未开庭,本次分配中,根据其起诉的债权性质及债权金额,依法进行分配预留。

三、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114 条的规定,本次分配的破产财产价值金额为3021.2万元,根据《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破产财产变价及分配补充方案》,其中破产费用优先通过货币清偿、破产债权分配则以“金博爱学校房产、使用地等破产财产及相关权益(含金博爱学校对重庆盈龙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占用土地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财产”为限、通过“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权利份额、以物抵债的方式、根据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依法进行分配”,具体情况如下:

1.以货币方式清偿已产生的破产费用及预留破产费用;

2.以“金博爱学校房产、使用地等破产财产及相关权益(含金博爱学校对重庆盈龙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占用土地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财产”为限、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权利份额、以物抵债的方式、根据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依法进行分配:

1)因优先权债权确认诉讼,预留优先权分配份额1.246%(计算方式为优先权诉讼金额36.9万元/2961.2万元=1.246%);

2)因普通债权确认诉讼,预留普通债权分配份额0.227%(因普通债权确认诉讼需进行分配预留,参与本次分配的普通债权总额为无异议债权总额与普通债权诉讼总额之和,即总额为117213515.1元,根据《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破产财产变价及分配补充方案》计算公式,计算出预留份额0.227%)。

3)剩余财产份额根据《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破产财产变价及分配补充方案》分配给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普通债权人,剩余财产份额分配明细表详见附表。

四、后续清算工作

本实施细则在报人民法院备案后,管理人将据此开展分配工作。管理人将继续勤勉尽责,履行管理人职责,完善后续清算工作。

破产财产按本方案分配完毕后,就预留财产份额及管理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发现的债务人有可能分配的其他财产,管理人将依法实施补充分配及追加分配。

五、公示期

本实施细则、分配明细表自2021825日起公示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期为三天。对本实施细则、分配明细表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于公示期届满前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并附相关材料,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对本实施细则、分配明细表无异议,管理人将于公示期届满后实施破产财产分配。

 

附: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破产清算案第一批无异议债权分配明细表

 

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4.金博爱分配实施细则及分配明细表.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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