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6)琼01破33号之一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6)琼01破33号之一

公开时间:10小时前 公 开 人:宜有盈源(海南)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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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有盈源(海南)实业有限公司:

2026年6月11日,本院作出(2026)琼01破申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对宜有盈源(海南)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于2026年8月4日指定海南君言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宜有盈源(海南)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从即日起至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海南君言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本院定于2026年11月10日下午15:00于本院破产法庭(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6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33-公告之一-债务人义务.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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