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寿光农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强制清算报告

襄城县寿光农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强制清算报告

公开时间:2024-12-25 公 开 人:襄城县寿光农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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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寿光农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强制清算报告

襄城县寿光农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2024年115日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1025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对襄城县寿光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光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同日,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1025强清1号决定书,指定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因清算组未能接管到寿光公司任何财产、合同资料、账册,清算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现清算组拟提请襄城县人民法院终结寿光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现将清算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寿光公司工商登记的基本情况

寿光公司成立于2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557355393X9,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克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为张克玄缴出资额6万元(持股比例60%)、董晓朋缴出资额2万元(持股比例20%),秦峰涛缴出资额2万元(持股比例20%),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襄城县中心路帝景东方小区,公司经营范围为果蔬、农产品购销(不含国家限制品种)。经营期限为2011421 2015420,登记机关为许昌市襄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4月26日寿光公司被吊销,现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二、清算工作完成情况

清算组自接受指定后完成了刊登公告、调查公司财产状况、召集债权人会议等一系列工作。

(一)刊登清算公告

2024年1113日通过许昌法院管理人工作平台以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清算相关公告2024年11月29日通过《中国劳动保障报》再次发布了清算相关公告,告知寿光公司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移交财产。

()接管情况

清算组接受法院指定后,开始对寿光公司进行全面接管工作。2024年1114日清算组工作人员前往寿光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襄城县中心路帝景东方小区调查了解寿光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寿光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襄城县中心路帝景东方小区及附近清算组没有找到与该公司相关的任何财物或留守人员。

2024年1113,清算组公告的方式通知寿光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告知寿光公司强制清算事宜以及履行清算义务和法律后果,至今无相关人员于清算组取得联系

综上,清算组未接管到寿光公司的任何印章、财产、财务账册资料及其他任何资料,寿光公司也没有留守人员。

()股东出资调查情况

根据寿光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记载,寿光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由股东张克玄出资6万元,股东董晓朋出资2万元,秦峰涛出资2万元股东出资均为货币出资。根据2011年4月19日襄城华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华会验字【2011】第101号襄城县寿光农业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显示,寿光公司股东均已实缴出资。清算组未接管到寿光公司财务账簿等资料,无法查明是否实缴出资、是否有无抽逃出资、是否有无侵占公司资产等情况。

()寿光公司资产调查情况

1.现金。清算组未接管到寿光公司货币资金。

2.银行存款。清算组在寿光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没有发现寿光公司其他银行账户信息,清算组至工行襄县支行调查公司基本户账户情况,工行工作人员表示寿光公司的账户已于2011年6月21日注销

3.无形资产。清算组未查询到寿光公司名下存在无形资产

4.不动产。2024年11月22日,经清算组至襄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寿光公司名下无房屋产权登记

5.车辆。2024年11月25日,经清算组至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调查,寿光公司名下无车辆产权登记。

6.知识产权。2024年1218日,清算组通过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查询,寿光公司名下无专利和注册商标知识产权。

7.应收账款。由于清算组未接管到寿光公司任何财务资料,无法对寿光公司进行财务审计。

8.对外投资。清算组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的寿光公司的工商登记内档资料显示,未发现寿光公司存在对外投资情况。

()涉诉调查情况

2024年11月13日,清算组申请襄城县法院查询相关涉诉案件,经查询未发现有案件。

()公司债权债务调查情况

1.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未发现寿光公司实际经营,办公场所和相关工作人员;清算组未接管到寿光公司职工资料、财务资料,清算组亦无法通过财务账册核实寿光公司的职工债权情况。清算组通过公开途径查询了涉及寿光公司的诉讼和执行情况,未发现有职工债权需要清偿

2.债权申报通知情况

2024年1113日通过许昌法院管理人工作平台以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清算相关公告2024年11月29日通过《中国劳动保障报》再次发布了清算相关公告,告知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详情并提供证明材料。

截至本报告作出之日,清算组未收到任何债权申报资料。

3.欠缴税费、社会保险费用调查情况

2024年11月22日,经清算组至襄城县税务局调查,经查询寿光公司的税务状态为注销,未显示存在欠税情况。

四、清算费用情况

(一)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情况

截止至出具本报告之日,寿光公司强制清算案已发生公告费、会场布置费、交通费、复印费、案件申请费等,具体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二)清算终结后预计产生的费用情况

寿光公司强制清算案终结清算后,清算组将办理其他相关工作,具体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三)清算组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下同)第25条规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本案中,由于寿光公司已吊销营业执照多年,且多年来一直没有实际经营,清算组未接管到任何财物,股东也未垫付清算费用,清算费用及清算组报酬以法院审批为准

五、无法清算情形下的股东连带责任义务告知

因清算组未接管到寿光公司公章、财产、财务账簿资料及其他任何材料,因此无法完成寿光公司的清算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千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 28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帐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帐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因此,清算组特向寿光公司股东释明无法清算情形下风险责任,寿光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寿光公司股东对寿光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以及后续工作

截至本报告作出之日,清算组未接管到寿光公司的公章、财产财务账簿资料及其他任何材料,无资产可供分配,清算组无法继续对寿光公司开展清理寿光公司债权债务的实质清算工作。因此,清算组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 28 条规定,向襄城县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寿光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在法院裁定终结寿光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发布有关终结强制程序公告等工作,并将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寿光公司工商登记注销手续。完成寿光公司工商登记注销后,清算组将把清算工作档案进行归档和申请终止执行清算组职务。

以上是寿光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内容,若寿光公司股东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报告内容有异议的,请于本报告作出之日起3日内向清算组递交书面异议材料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若异议期限届满清算组未收到异议材料,清算组将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交本清算报告和申请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并办理寿光公司的注销登记。

特此报告。

 

襄城县寿光农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4年12月2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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