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管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

关于接管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5-12-02 公 开 人: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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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管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


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以及财务管理人员、直接保管人员等责任人员:

2025年11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01破申143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电池”)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1月24日作出(2025)京01破498号《决定书》,指定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担任破产管理人,史克通律师为管理人负责人。

为顺利开展破产清算工作,现就接管国能电池相关资料、资产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管范围

(一)公司资料

1、经营证照

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证书等。

2、印章

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税务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银行账户印鉴、数字证书等。

 

3、财务会计资料

包括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电子账;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税务报表、重要空白凭证、债权债务清册及凭证、收据存根;银行账户、密码支付器、税控盘、电子税务账号及密码、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工具账号及密码、网银账号密码及U盾;审计、评估资料等财会资料。

4、文件资料

包括公司批准设立文件、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重要资料;行政文书、合同、规章制度等;业务档案、房屋建筑物的基建资料、基建图纸及竣工报告、机器设备的使用说明、图纸及技改资料等。

5、劳动人事资料

包括职工名册及联系方式、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制度、劳动保险缴纳清单、公积金缴纳清单、工资发放表、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劳动仲裁及法律诉讼文件等。

6、诉讼、执行、仲裁资料

包括民事起诉状、仲裁申请书、答辩状、证据材料、庭审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执行申请书、执行裁定书、保全裁定书等。

其他文书、档案资料。

(二)公司资产

1、现金、银行账户存款;

2、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等权利凭证;

3、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办公用品、车辆、房屋、在建工程等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等实物资产;

4、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权益、特许权等无形资产及其权利凭证;

其他财产、文书等资料。

二、责任主体

1、移交方为国能电池公司。其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主要责任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档案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财产保管人员、技术人员等应配合共同完成移交工作。

2、接管方为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人牵头,与其他管理人团队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接管工作。

3、管理人有权视情况邀请债权人代表、政府相关部门、人民法院等进行现场监督。

三、接管安排

请上述责任人员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确认各项资料、资产的移交责任主体,并于15日内将上述资料、资产移交给管理人。如因客观原因无法交出或无法按期交出应相应资料、资产的,应当向管理人做出书面说明或提供有关证据、线索。

四、责任释明

如上述人员怠于履行配合接管义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8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特此通知。

 

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1、证照、印章、财务、文书、劳动人事、司法资料交接清单

2、现金、权利凭证、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交接清单

3、管理人联系方式:

罗与时律师,管理人工作人员,电话:15320798736

娄世超律师,管理人工作人员,电话:18845634368

附件

关于接管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国能电池破管字〔2025〕5号).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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