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兆福食品有限公司移交公告

新乡市兆福食品有限公司移交公告

公开时间:2025-03-06 公 开 人:新乡市兆福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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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兆福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

2024年11月28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7破申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新乡市兆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福食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4年12月20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7破申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指定贵院审理该案。2025年2月5日,贵院作出(2024)豫0782破9号决定书,指定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担任新乡市兆福食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贵方负有妥善保管并向管理人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协助管理人办理交接的义务,管理人负有接管兆福食品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法定职责。

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为确保兆福食品公司破产清算移交和接管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管理人现就贵方应履行的清算移交事项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告知贵方,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公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本管理人移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

(二)如因客观原因无法交出应交资料的,应当向管理人作出书面说明。如拒不移交的,管理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接管。

(三)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并向管理人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 印章和营业执照正副本、会计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破产清算移交的范围

应向管理人移交的兆福食品公司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财产类:(1)公司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及相关凭证;(2)公司占有或管理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有形财产及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兆福食品公司的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存货等;(3)公司占有或管理的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及相关凭证;(4)债权债务清册及相关合同、协议等凭证;(5)公司占用或管理的其他财产及相关凭证。

2、证照、印章类:(1)公司经营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各类经营许可证书及资质证书等;(2)公司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

3、账簿类:(1)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2)公司审计资料和年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历年审计报告、年检报告、验资报告。

4、文书类:(1)公司设立运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批准设立文件、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2)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及相关人事档案资料;(3)公司经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等。

5、涉诉材料:有关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兆福食品公司为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所有案件。

6、需要移交接管的其他重要资料。

有关破产清算移交法律责任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二款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项

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特此公告。

 

 管理人联系方式:

 1.联系人:申文娟,电话:13781982334,张洁,电话15236479960;

 2.联系地址:河南省辉县市卫源路中段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

 

 

新乡市兆福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 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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