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争议债权

民事裁定书-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争议债权

公开时间:2024-07-05 公 开 人:宜宾市好好喝山泉水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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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02破4号

           2024年4月23日,本院根据债权人陈兵的申请,裁定受理宜宾市好好喝山泉水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截止2024年6月14日,共计3户债权人向管理人 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申报了3笔债权,申报金额为190400.19元, 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为3户3笔,确认金额为190400.19元。 2024年6月19日,宜宾市好好喝山泉水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对被申请人宜宾市好好喝山泉水有限公司 破产债权进行了核查并公示,债权人未提出异议。现已确认无争议

的债权有3家,审核确认债权190400.19元。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权人对于宜宾市好 好喝山泉水有限公司3户债权人的3笔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宜宾市好好喝山泉水有限公司的3户债权人的3笔债权

(详见无争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员    周  

审 判 员    孙 琳

 

二O二四年七月四日

 

  员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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