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书面召开债权人会议及书面表决规则的表决情况报告

关于书面召开债权人会议及书面表决规则的表决情况报告

公开时间:2022-03-15 公 开 人:武汉万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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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书面召开债权人会议及书面表决规则的表决情况报告

 

2022)万马破管字第4

各债权人:

2018年1月8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武汉万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万马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月25日指定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对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事项依法行使表决权。考虑到债权人会议召开成本相对较高等因素,同时也为减少全体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而支出的成本,管理人拟定书面召开债权人会议及书面表决规则》,就上述事项提请全体债权人进行表决,现表决情况报告如下:

一、表决票发放及回收情况

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之有效送达地址,向12家债权人寄送了《提请审议<书面召开债权人会议及书面表决规则>的函》【(2022万破管字第2号】及其附件,提请债权人收到《表决票》后5日内将表决票邮寄或面送到管理人或将《表决票》盖章扫描件发至管理人邮箱审议表决以下事项:《书面召开债权人会议及书面表决规则》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管理人总计发放了12张表决票,共收到有效表决票7张。

二、对事项的表决情况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于事项【是否同意书面召开债权人会议及书面表决规则】,有权表决的债权人共计12家,同意的债权人共计7家,占出席本次表决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100%,超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68.04%,达到二分之一以上。

因此,本次会议对该事项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特此报告。

武汉万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3月1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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