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案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公告

南宁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案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公告

公开时间:13小时前 公 开 人:广西桂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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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宁中院”)根据南宁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裁定受理南宁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壮业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9月12日作出(2024)桂01清申8号决定书,指定广西桂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组成清算组。

为积极推进强制清算程序,提高清算工作效率,保证清算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清算组决定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对壮业公司进行财务审计以及资产评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壮业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壮业公司基本信息

壮业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11日,至裁定受理强制清算时,壮业公司股东为南宁阳光壹佰置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020万元,持股51%)、南宁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980万元,持股49%),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壮业公司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南宁市民族大道166号,法定代表人易小迪,壮业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经营)、销售商品房;房地产信息咨询、投资策划咨询、劳务服务(除职业介绍等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外);机械电器设备、建筑装饰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木材)、金属材料、五金交电(除助力自行车)、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汽车配件、计算机软硬件外围设备的销售;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须取得国家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市场、场地房屋的租赁服务;对食品生产行业的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壮业公司对外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

据调查,壮业公司对外无投资公司、暂无办事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三)清算组接管壮业公司财务资料情况

清算组现已接管壮业公司移交的2005年-2024年记账凭证767册,前述纸质版凭证现存放于清算组办公室(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16号),壮业公司相关财务人员配合进行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

(四)清算组接管壮业公司的资产情况

根据清算组接管情况,壮业公司的资产主要涉及不动产、银行存款,暂未发现车辆、知识产权等资产。上述资产情况仅为清算组接管过程中目前调查所获取的信息,需进一步核查、核实。

二、审计评估机构资质条件

1.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专业机构,持续经营三年以上(需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2.入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备选库》中的专业机构。

3.具有从事房地产类企业及企业破产、强制清算项目审计、评估业务的相应经验(需提供业绩材料)。

4.入选广西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优先(该要求适用于审计机构)。

5.审计、评估机构及其指定的专业人员不得与清算组、债权人、债务人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或法律规定的可能影响受委托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

6.审计、评估机构及其指定的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熟练业务、勤勉尽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征信记录,执业质量、诚信记录等基本评价信息良好,且无违法违规行为及行业惩戒记录,近三年未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的记录(需提供证明材料)。

7.不接受联合体申报。

三、审计、评估工作内容

(一)审计工作内容

1.对壮业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财务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审计壮业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资及实缴情况,是否有虚假出资、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

(2)核查壮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从壮业公司处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壮业公司财产的行为;

(3)审计壮业公司是否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

(4)审计壮业公司是否在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一年内,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行为;

(5)审计壮业公司是否在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六个月内,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个别清偿行为;

(6)审计壮业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流向、担保及其他行为,说明合法与否及依据;

(7)审计壮业公司固定资产、对外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等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

(8)审计壮业公司应收款项(资产)情况,对每笔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预付账款的形成和依据进行说明,供清算组清查追收;

(9)审计壮业公司负债情况。

2.协助清算组接管壮业公司;

3.协助清算组调查壮业公司财产状况;

4.协助清算组进行债权核查;

5.配合清算组调查、计算职工债权;

6.按照清算组或法院的要求出席债权人会议,对审计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7.审计机构工作人员需根据实际需要到清算组资料存放地点或指定地点(南宁市范围内)开展工作;

8.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评估工作内容

1.评估壮业公司的所有财产,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2.按照清算组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实地查勘、盘点和核实壮业公司资产,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

3.根据清算组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就相关财产的有关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4.按照清算组或法院的要求出席债权人会议,对评估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5.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工作完成时限

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工作时间为合同签订后45日。特殊情况,经清算组同意可以延长。

五、费用说明

(一)审计、评估费用由审计/评估机构自行开展尽职调查后确定,审计费用上限价为40万元,评估费用上限价为12万元,超过上限价的无效。

(二)费用支付时间:相关审计、评估费用在案件进入分配阶段时30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审计、评估费用为包干价,审计、评估过程中产生的食宿费等全部费用由审计、评估机构自行承担。

六、报价文件

1.报价书:包括全部费用、收取方式、最大限度收费优惠等内容。报价应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且质优价廉的报价将获得优先考虑。

2.审计/评估机构简介、有效的审计/评估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入选人民法院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的相关证明、入选广西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相关证明(该优先要求仅适用于审计机构);

3.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项目的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工作流程、人员安排;

5.审计/评估机构从事过强制清算或破产案件审计、评估工作业绩清单及证明资料(包括委托合同、审计/评估报告),至少包含1宗房地产企业的强制清算或破产案件审计/评估业绩;

6.拟指派参与本项目的负责人、主要人员名单及其简历,资格证书、业绩材料。

7.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审计/评估机构及人员最近3年内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承诺;

(2)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本强制清算项目所涉不公开信息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确保符合审计/评估规则等;

(3)保证项目负责人、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本案件中的工作时间,未经清算组同意不得更换派出的人员;

(4)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开展工作;

(5)保证出具的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

(6)按照清算组规定时间及时出具报告;

(7)按人民法院或清算组的要求,列席强制清算案件相关会议,负责报告内容的解释工作;

(8)明确说明出具报告的时间。

8.审计/评估机构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以上文件应按顺序整理并密封,提交正本壹份,副本肆份,并在密封袋上加盖密封章。)

七、报名资料提交时间及提交方式

审计/评估机构应于2025年5月7日下午17时前向壮业公司清算组提交报价文件。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需确保在2025年5月7日下午17时前送达清算组,否则视为未提交。

邮寄、现场提交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B座2901;清算组联系人:姚律师;电话:15778419231。

八、选聘方式

(一)清算组将根据审计/评估机构提交的文件资料,从报价、实力业绩、工作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一家中选的机构,以及确定两家机构作为备选机构,确定中选机构后,报送南宁中院备案。清算组按报名机构提供的邮箱发送评分标准。

(二)审计、评估机构确定后,清算组将根据审计、评估机构文件中的服务方案及报价与其签订委托审计、评估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开展审计、评估工作。

(三)未被选中的审计、评估机构不再另行通知,报名材料不予退还。

九、特别提示

(一)本公告中所列壮业公司的基本情况,仅供意向参选机构参考,不视为清算组的承诺。

(二)本公告内容对所有审计/评估机构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项目属于强制清算,如案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选机构的服务时间应延长至破产清算程序,根据清算组(管理人)的要求调整基准日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评估机构还应出具清算条件下的债权模拟清偿率报告,均不增加审计或评估费用。

(四)本招募不适用《招标投标法》,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清算组。

特此公告。

 

南宁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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