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1023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23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6-05 公 开 人:扬州凯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67次
  • 打印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23破申16

 

申请人:薛文进,男,197911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泰山西路桃园三村22112室。

被申请人:扬州凯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安宜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杨凯。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薛文进与被执行人扬州凯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扬州凯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薛文进书面申请,本院作出(2024)10232783号决定书,将扬州凯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执破融合中心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扬州凯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66日,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杨凯持股比例100%。公司经营范围:商业运营管理、市场营销推广;房屋销售与租赁;物业管理服务;房产中介咨询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活动);室内装饰装潢、会务商务拓展服务。经审查,该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有2件,未清偿债务合计579958.75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部门查询,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少量余额且已被本院执行部门采取冻结措施,暂未发现该公司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第一,被申请人注册地在宝应县区域。本院依据法律规定,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第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且经本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第三,被申请人企业性质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符合企业破产的适格主体;第四,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构成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薛文进对被申请人扬州凯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

 

         助    理               邢晓娜

                                


附件

(2025)苏1023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