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9-03 公 开 人:巨野县美通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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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17244号之

申请人:巨野县美通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7月24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巨野县美通板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本院审理本院2024年9月10日指定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为巨野县美通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2024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24)鲁1724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巨野县美通板业有限公司与菏泽双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东明隆源木业有限公司、巨野顺源木业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3日作出(2025)鲁17破监1号民事裁定书,维持本院2024)鲁1724破1号之二号民事裁定本院于2025年7月7日作出(2025)鲁1724破4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担任巨野县美通板业有限公司、菏泽双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东明隆源木业有限公司、巨野顺源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称为“管理人”)。

2025年9月1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财产变价方案》未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依法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管理人向巨野县美通板业有限公司菏泽双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东明隆源木业有限公司、巨野顺源木业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交其制作的《财产变价方案》未获表决通过。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应到债权人90户,实到债权人69户,同意《财产变价方案》的债权人共计40户,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比例为57.97%,超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二分之一,但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39.26%。因表决结果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比例,《财产变价方案》未获表决通过。管理人称会后经管理人了解,表决未通过原因是部分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处置后的分配金额存有过低疑虑,但该部分债权人仍同意依法依规处置债务人的财产,加快推进本案进程。管理人制作的《财产变价方案》不违反法律规定,为进一步推进破产清算程序,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巨野县美通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财产变价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高圣军  

          

      李光浩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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