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

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

公开时间:2小时前 公 开 人: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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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2025) 甘05破申1号民事裁定,受理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申请甘肃铭洲钼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于2025年7月17日作出(2025)甘05破1号决定书,指定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担任甘肃铭洲钼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接受指定后,管理人依法开展债权登记、审核等工作,根据人民法院及管理人所发布的债权申报公告,债权人应当于2025年8月6日前完成债权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管理人为审查补充申报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并参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决定对于补充申报的债权按照财产类案件诉讼费标准减半收取。在上述费用计算的基础上,管理人可根据补充申报债权审查的难易程度、逾期时间、逾期申报对于清算工作或分配方案的影响等因素,适当调整审查费用。

补充申报人不缴纳相关审查和确认费用的,属于未依法申报债权的情形,管理人将不再登记债权,补充申报人也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补充申报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按照管理人已经发布的债权申报公告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

特别说明:如申报人在债权审查和确认过程中变更债权申报数额的,将根据上述内容对审查费用进行相应调整。同时,申报人应承担的审查费用,不受债权审查和确认结果的影响。

特此公告

甘肃铭洲钼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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