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聘宁静之盾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档案保管机构的公告

关于选聘宁静之盾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档案保管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03 公 开 人:宁静之盾成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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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聘宁静之盾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档案保管机构的公告

2024年9月26日,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0193破申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静之盾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静之盾公司)以其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1月1日作出(2024)川0193破20号决定书,指定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担任宁静之盾成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宁静之盾公司破产清算案的实际情况,管理人需聘请档案存放管理机构对宁静之盾公司的历史经营资料及财务资料等各类文件资料进行整理、保管和管理,并须根据管理人的具体需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应文件资料的调取与查阅服务。就有关公开招募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保管对象及数量、保管时间

(一)保管对象:宁静之盾公司的历史经营资料及财务资料等各类文件资料。

(二)数量:暂时预估数量为20箱(60*40*1250px), 以现场实际数量为准,管理人可配合意向选聘人至资料现存地实地查看。

(三)移交地点:高新区天府二街附近

(四)保管时间:要求按照相关档案保管规定时间保管。

、选聘要求

( 一 )资质要求

1.注册资本在人民币拾万元及以上;

2.经营范围具备档案管理服务,可依法开展长期档案存放业务;

3.征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工作要求

1.档案存放场所位于成都市辖区范围内,选定存放场地(库区)需经管理人确认同意,此后寄存场地如有变动须书面告知管理人;

2.存放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虫、防尘、防鼠、防光、防磁、防有害 气体等措施,保管机构负责提供库房内保护设施,承诺按照不低于国家、地方及行业的规范 标准妥善管理档案;

3.为管理人提供档案日常调阅服务,并且应当配合并接受管理人对保管场所和保管方式的检查;

4.针对管理人移交保管的档案,保管机构应安排人员前往管理人指定的地点完成移交工作,保管机构应负责进行档案的现场整理、归纳、装箱以及移交清单的录入整理;

5.在档案交接和保管过程中,保管机构需承担保密义务;

6.除了集中寄交保管的档案外,若后续有零星档案需要补充寄交的,应继续提供相应保管服务。

、报名资料的制作与递交

(一)报名并提交标书截止时间:2025年7月13日

(二)资料要求

1.有效资质证书及业绩证明(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委托代理 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报价函(包含存储收费标准、存储箱的规格和费用、搬运费及查档费等保管、查阅等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列明包干价,并承诺在包干价之外不在收取其他费用);

3. 工作方案(包括档案保管费用报价、保管期限、保管场所、保管方式等相关服务内容以及上述第二条第(二)款工作要求的书面承诺);

4.档案存放地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并含保管场所现场照片,以3 —5张为宜);

5.已承接的档案存放业务证明或情况说明等资料,特别是已经承接的破产案件档案存放项目的情况;

6.联系方式及地址;

7.报名认为可供提交用于证明能有效胜任的其他材料。

(三)报名资料递交方式

1.邮寄或现场递交;

2.管理人联系方式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8号时代8号501室联系人:李老师 19812809778

、选定方式

管理人将根据报价、场地存放条件、破产案件档案保管经验等情况,评选中标机构,并报法院备案。如仅有一家符合要求的机构报名。在选定档案保管机构后,管理人将于三日内通知中选机构;对于未中选的机构,管理人将不再另行通知。

五、其他

中选机构确定后,由管理人与中选机构签订《档案保管委托协议》,并报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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