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确认无争议债权表

裁定确认无争议债权表

公开时间:2025-11-13 公 开 人:苏州花筵林建筑文化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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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 0591 破 126 号之一
2025 年 7 月 30 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昆山开发区听雨轩
建材经营部的申请裁定受理苏州花筵林建筑文化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
苏州花筵林建筑文化有限公司管理人。2025 年 11 月 13 日,
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其编制且经债权人会议核查
的《苏州花筵林建筑文化有限公司无争议债权表》予以裁定
确认。
经审查,截至 2025 年 9 月 14 日,昆山开发区听雨轩建
材经营部等 9 位债权申报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金额为
1695754.74 元,管理人对该 9 位债权申报人申报的债权经审
查确认,确认了 9 位债权申报人申报的公积金债权 3595.2
元、社保债权 50165.04 元、普通债权 1626627.07 元。管理
人为此编制了《苏州花筵林建筑文化有限公司债权表》,债
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编制的《苏州花筵林建筑文化有限公司债
权表》进行了核查。在规定异议期内,无债权人、债务人对
《苏州花筵林建筑文化有限公司债权表》所列其中 9 位债权
申报人共享有 1680387.31 元的债权(详见《苏州花筵林建
筑文化有限公司无争议债权表》)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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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管理人所编制的《苏州花筵林建筑文化有限
公司无争议债权表》所列债权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债权人、
债务人对该债权表上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管理人关于确认
《苏州花筵林建筑文化有限公司无争议债权表》所列债权的
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昆山开发区听雨轩建材经营部等 9 位债权人对苏州
花筵林建筑文化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详见《苏州花筵林建
筑文化有限公司无争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韦 
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赵心琪
书 
记 员 
胡 
3
附:
《苏州花筵林建筑文化有限公司无争议债权表》
(截至 2025 年 9 月 14 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申报金额 
认定金额 
债权性质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
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3595.2 
3595.2 
公积金债权
刘玉军 
80711.69 
80711.69 
普通债权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商
务区税务分局
50165.04 
50165.04 
社保债权
12182.87 
12182.87 
普通债权
苏州市中小微企业融资
担保有限公司
820726 
816195.12 
普通债权
王吉涛 
212622.2 
212622.2 
普通债权
王康 
41153.09 
41153.09 
普通债权
臧和利 
97112.9 
97112.9 
普通债权
高国锋 
324632 
314679.2 
普通债权
昆山开发区听雨轩建材
经营部
52853.75 
51970 
普通债权
合计 
1695754.74 
168038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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