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经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债权人会议决议公告

攀枝花市经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债权人会议决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4-09-29 公 开 人:攀枝花市经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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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经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
及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债权人会议决议公告

2023526日,会理市人民法院(下称会理法院)裁定攀枝花市经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鸿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及攀枝花市立宇矿业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并于2023620日指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2024926日,攀枝花市经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对《关于债务人变更重整计划的申请》进行审议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343家,其中293家表决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人数的85.42%,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人数的半数;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2,250,992,617.74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3,572,364,299.70元的63.01%,达到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综上,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依法决议通过《关于债务人变更重整计划的申请》,债务人应自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提请会理法院裁定批准,并由会理法院依法审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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