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万德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提请继续核查债权的报告

福建万德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提请继续核查债权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0-09-26 公 开 人: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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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万德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提请继续核查债权的报告

福建万德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20191129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蔡秋林的申请,作出(2019)闽03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蔡秋林对福建万德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德荣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一案。20191226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2019)闽03破申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2020421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3021号决定书,指定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担任万德荣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郑梅琴为负责人。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暂缓确认债权的情况

万德荣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831日召开时,尚有58笔债权由于有关证据尚不能充分反映其主张的事实、债权尚无法确定、存在未决诉讼等原因,管理人予以暂缓确认或部分暂缓确认,总额为13,756,668.35元。

二、债权补充申报的情况

截止2020925日,管理人共接收到6个债权人的单独补充债权申报,均为普通债权,补充申报总额2,669,283.07元。

三、债权审查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管理人确定以下债权审查标准:

(一)申报债权必须有充分、确实证据证明,债权人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或无法提供证据原件核对的,不予确认;

(二)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申请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等证据的,不予确认;

(三)债权申报时包括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计算到破产申请受理日为止(含破产受理之日);

(四)申报债权明确提出利息数额的,按其约定的合法利率或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198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五)申报债权时未申报应付利息和违约金的,推定其放弃申报;

(六)利率的计算,每年按 360 天计算(会计规则),在该期间内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198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有变动的,分期计算;债权数额显示为外币的,以破产申请受理日当天的汇率中间价为基准进行换算;

(七)对万德荣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债权金额超过担保财产价值的,超过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八)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万德荣公司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依法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九)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四、债权审查情况

(一)对职工债权调查的情况

经管理人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莆田市城厢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莆田市城厢区劳动监察大队、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城厢区税务局、莆田市城厢区社会保险中心调查,未调取到万德荣公司涉及因劳动争议、社会保险待遇等纠纷产生的职工债权或社保费用的相关卷宗或信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上述情况后,无发现新的情况。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结合现有资料、社保信息,并依法于2020913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人提出异议,万德荣公司没有职工债权。

(二)对暂缓确认和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情况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管理人对暂缓确认或部分暂缓确认的债权继续调查,对不予确认的部分债权经债权异议复核后再行确认,对债权人新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逐一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后对于新确认的债权一并编入债权表,并重新编制了《债权表》。

截止2020925日,对重新编制的《债权表》中的债权,管理人经审查,申报债权共计171笔,总额为66,842,722.77元,予以确认的债权共计149笔,总额为42,339,014.96元。其中,税收债权1笔,总额为3,741,304.52元;对万德荣公司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债权2笔,总额为8,488,481.4元;普通债权共146笔(包括部分确认),总额为30,109,229.04元。对重新编制的《债权表》中的债权,管理人经审查,不予确认(包括部分不予确认)的债权共计115笔,总额为24,503,707.81元。

(三)对新编入《债权表》的债权,管理人审查和认定依据如下:

1. 确认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的主要依据是:

万德荣公司分别为陈汉富、林丽芳向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门支行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提供抵押担保,为莆田市兆农资有限公司向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提供抵押担保,截止法院受理破产之日的抵押债权金额合计8,488,481.4元,有法院生效判决书、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证据证实,该2笔债权应认定为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                                                                                 

2. 确认普通债权的主要依据是:

1)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并申请执行的金额,包括逾期办证违约金、办证费用、返还办证费用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律师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管理人予以确认。

2)未经诉讼的逾期办证违约金,管理人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万德荣公司破产清算案的时间即20191129日为截止点,并根据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审查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结合购房款支付情况审查计算违约金基数,进行违约金债权申报的审核,管理人对可成立的债权金额予以确认。

3)未经诉讼的办证费用,管理人依据实际调查情况,根据部分代办人员提供的代办清单,管理人予以确认。

4)面积差价款、专项维修基金等相关债权,管理人以债权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代收款收据等证据为依据,据实予以确认。

5)法院申报的执行费、诉讼费,管理人予以确认。

3.债权不予确认的主要依据是:

1)本案所涉民间借贷款项未汇入万德荣公司银行账户内,因万德荣公司没有向管理人移交账册,万德荣公司是否收到借款和是否归还借款本息,管理人无法确认,借款事实不清,故不予确认。

2)未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办证利息和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申报债权金额部分的金额,因债权申报没有依据,管理人不予确认。

3)店铺债权人主张的租金债权,因出租人并非万德荣公司,故管理人不予确认。

4)安置房债权人提供的缴款票据仅显示相关费用,没有具体项目,无法认定或仅能认定部分,过渡费已超过诉讼时效,管理人不予确认。

5)诉讼费、执行费不属于除人民法院以外债权人可申报的债权范围,不予确认。律师费属诉讼成本,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律师费亦不予确认。

上述债权明细详见《债权表》。

五、特别说明

(一)本次债权核查期限截止2020925日,万德荣公司、债权人管理人新编入债权表记载的债权人资格或债权初审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本次债人会议核查期限内向管理人提出债权异议。管理人收到债权异议后,应对债权异议进行复核并就异议审查结果在收到债权异议之日起三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果因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的债权记载差错的,管理人应予以更正,管理人更正后该债权异议视为消除;债权人对管理人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债权人、万德荣公司在本次债权核查期限届满前未向管理人提出债权异议的,则视为对《债权表》记载的新编入债权无异议,管理人据此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四)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及债权金额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表为准。

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特此报告。

     

福建万德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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