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分配方案

破产分配方案

公开时间:2024-11-19 公 开 人:九江市宏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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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宏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公告

九江宏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

九江宏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2024年8月经湖口县执行局反馈发现九江宏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有应当供分配的财产,故管理人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九江宏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追加分配。2024年8月13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赣04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九江宏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申请,于2024814作出(2024)赣04破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2020)赣04破2号之二裁定书裁定认可的《关于九江宏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追加分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本案破产财产分配采取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分配的方式,确定于本公告之日起实施,同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示,由管理人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截止至2024年9月24日,九江宏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可供追加分配的财产总额为人民169823.63元,按照《九江宏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次追加分配金额优先用于清偿破产案件申请费和职工债权,其中破产案件申请费16279.04元、职工债权153544.59元。

特此公告。

九江宏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    

 

 

 

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报告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贵院裁定认可的《九江宏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于2024     日完成了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现将具体分配情况报告如下:

一、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情况

九江宏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分配情况:资产整体出售金额为11891842.9元,废品收入1455元,银行利息收入6637.82元,合计11899935.72元。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351404.15(详见附表:第一次分配时已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可分配财产总额为10548531.57元,该款用于支付担保债权8850000元,支付职工债权和社保债权1698531.57(个人职工债权和社保债权受偿率100%)。第一次分配时为了保障个人职工债权和社保债权足额分配,故暂未支付破产案件申请费和江西湖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职工债权

九江宏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本次可供追加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169823.63元。

二、根据《九江宏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此次追加分配财产金额将优先清偿破产案件申请费和管理人报酬,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破产案件申请费:以破产财产总额(扣除担保债权)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收取。财产总额为第一次分配财产总额11899935.72-8850000=3049935.72本次追加财产总额169823.63元,合计财产总额3219759.35元。经计算破产案件申请费为16279.04元。

职工债权:江西湖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债权总额2835000元,债权性质为职工债权,此次江西湖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可分配金额为153544.59元。

三、特别说明

如后续发现九江宏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将请求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按照《九江宏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再次追加分配。

               

九江宏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    

 

附表:第一次分配时已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一次分配时已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序号

付款名称

金额(单位:元)

1

交易税费

942852.65

2

破产财产保管费用

88930

3

破产案件中介费(审计、评估)

83800

4

破产财产处置费

215910

5

管理人办公费用(差旅、税务罚款、银行手续费)

19911.5

 

合计

1351404.15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程序的报告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2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04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对九江宏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2022年10月9日贵院裁定认可九江宏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贵院于2024年8月13日作出(2024)赣04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九江宏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申请,于2024年8月14日作出(2024)赣04破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2020)赣04破2号之二裁定书裁定认可的《关于九江宏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追加分配。

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提请贵院裁定终结九江宏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程序。

特此报告。

九江宏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

 

附: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报告

 

 

 

 

 

 

 

 


附件

破产案件报告(定).docx 下载
破产财产分配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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