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泰发电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强制清算公告》

山东胜泰发电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强制清算公告》

公开时间:2025-06-27 公 开 人:山东胜泰发电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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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胜泰发电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强制清算报告

山东胜泰发电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2025年3月20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鲁05清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对山东胜泰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泰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同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鲁05强清1号决定书,指定胜泰公司股东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推荐的人员组成山东胜泰发电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因清算组未能接管到胜泰公司任何财产、合同资料、账册,清算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现清算组拟提请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胜泰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现将清算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胜泰公司工商登记的基本情况

胜泰公司系由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国泰国际投资(胜利)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根据东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于1993年4月26日作出“东经贸外经字(1993)85号”文件批准相关合作经营合同、章程,于1993年5月3日登记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MA3WT1FC67 ,法定代表人陆人杰,住所地为东营市东营区淮河中路,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力。经营期限自1993年5月3日起至2011年11月2日止。登记机关为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998年11月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现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胜泰公司注册资本600万美元,现有股东2人,其中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认缴出资额3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0%;国泰国际投资(胜利)有限公司以现汇方式认缴出资额3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0%。

二、清算工作开展情况

清算组自接受指定后完成了刊登公告、向有关单位及个人送达通知,并开展了调查公司财产状况等一系列工作。

(一)刊登清算公告

2025412清算组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受理及接管公告》、《债权申报公告,告知胜泰公司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告知胜泰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义务人员承担的义务并向清算组移交胜泰公司的相关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与配合密切相关,要求其及时与清算组取得联系,配合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

(二)接管情况

清算组在接受法院指定后,依法对胜泰公司开始进行接管,并对接管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和布置,制定了专门的接管工作方案。

1. 清算组工作人员前往胜泰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东营市东营区淮河中路调查了解胜泰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在胜泰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东营市东营区淮河中路及附近清算组没有找到与该公司相关的任何财物或留守人员。

2. 2025年4月12日,清算组以公告的方式通知胜泰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告知胜泰公司强制清算事宜以及履行清算义务和法律后果,至今无相关人员与清算组取得联系。

3.清算组未接受到胜泰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印鉴、账册及会计凭证等财产及资料。

综上,清算组未接管到胜泰公司的任何财产、财务账册资料及其他任何资料,胜泰公司也没有留守人员,并且目前在胜泰公司登记注册的住所处也不存在该公司

(三)股东出资调查情况

根据胜泰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记载,胜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美元600万元,由中方股东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认缴出资额3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0%;外方股东国泰国际投资(胜利)有限公司以现汇方式认缴出资额3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0%。 根据1993年12月28日山东东营会计师事务所东营分所出具的东分外验字第007号《山东东营会计师事务所东营分所承办委托业务报告书》显示,胜泰公司股东均已实缴出资,但清算组未接管到胜泰公司财务账簿等资料。

(四)胜泰公司资产调查情况

1.现金。清算组未接管到胜泰公司货币资金。

2.银行存款。清算组未查询到胜泰公司有任何银行存款。

3.无形资产。清算组未查询到胜泰公司名下存在无形资产。

4.不动产。经清算组至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胜泰公司名下无房屋产权登记。

5.车辆。经清算组至东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调查,胜泰公司名下无车辆产权登记。

6.知识产权。清算组通过网络查询,胜泰公司名下无专利和注册商标知识产权。

7.应收账款。由于清算组未接管到胜泰公司任何财务资料,无法对胜泰公司进行财务审计。

8.对外投资。清算组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的胜泰公司的工商登记内档资料显示,未发现胜泰公司存在对外投资情况。

(五)涉诉调查情况

清算组通过网络查控的方式对胜泰公司涉诉及执行信息进行查询,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法院公告信息网、企查查等网站信息查控结果显示:除申请强制清算裁定文书外,在胜泰公司设立至今未涉及任何诉讼和执行案件。但该结果具有时效性,司法系统信息更新可能存在滞后性,在检索完成之后可能出现新的案件登记或信息更新。本检索基于公开信息渠道,不排除存在因案件尚未立案、信息未公开或检索局限性等原因导致遗漏的可能性。

(六)公司债权债务调查情况

1.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因未发现胜泰公司实际经营的办公场所和相关工作人员,清算组未接管到胜泰公司职工资料、财务资料,清算组亦无法通过财务账册核实胜泰公司的职工债权情况。清算组通过公开途径查询了涉及胜泰公司的诉讼和执行情况,未发现有职工债权需要清偿。

2.债权申报通知情况

2025年4月12日清算组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受理及接管公告》、《债权申报公告》,告知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详情并提供证明材料。

截至本报告作出之日,清算组未收到任何债权申报资料。

3.欠缴税费、社会保险费用调查情况

经清算组委托律师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至税务机关调查,未有胜泰公司存在欠税的信息。

经清算组委托律师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至社保机构调查,未有胜泰公司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用的信息。

四、清算费用情况

(一)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情况

截止至出具本报告之日,胜泰公司强制清算案已发生刻制印章费、邮寄费、交通费、复印费、案件申请费等,具体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二)清算终结后预计产生的费用情况

胜泰公司强制清算案终结清算后,清算组将办理其他相关工作,具体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三)清算组报酬

本案中,由于胜泰公司已吊销营业执照多年,且多年来一直没有实际经营,清算组未接管到任何财物,股东也未垫付清算费用

所有清算费用由清算组垫付并自行承担。

五、胜泰公司无法清算,股东应对胜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义务的告知

因清算组未接管到胜泰公司财产、财务账簿资料及其他任何材料,因此无法胜泰公司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帐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帐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因此,清算组特向胜泰公司股东释明胜泰公司无法清算情形下风险责任,即胜泰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胜泰公司股东对胜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以及后续工作

截至本报告公告之日,清算组未接管到胜泰公司的财产财务账簿资料及其他任何材料,胜泰公司人员下落不明,清算组无法对胜泰公司开展清算工作,即胜泰公司无法清算。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 条对于没有任何财产、帐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之规定,清算组将以无法清算为由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胜泰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发布有关终结强制程序公告等工作,并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完成胜泰公司注销登记、清算组银行账户注销后,清算组将把清算工作档案归档和申请终止执行清算组职务。

以上是胜泰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内容,若胜泰公司股东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报告内容有异议的,请于本报告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递交书面异议材料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若异议期限届满清算组未收到异议材料,清算组将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本清算报告和申请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并办理胜泰公司的注销登记。

清算组联系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125号3号楼101房间。联系人:宋先生、吕先生。联系电话(0546)8717167。电子邮箱:shengtaifadianqzqs@163.com

山东胜泰发电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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