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音波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等相关人员履行清算义务的通知

超音波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等相关人员履行清算义务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5-05-14 公 开 人:超音波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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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等相关人员履行清算义务的通知

超音波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

20251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01清申18《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超音波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超音波投资”)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5317日作出(2025)京01强清53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负责强制清算的各项工作。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现以公告方式通知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等各相关方,要求配合超音波投资清算工作,履行清算义务,特告知如下:

1. 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超音波投资财产、账簿、证照印章等相关资料,并主动联系清算组进行物资移交、配合回答询问及书面说明情况等事项;

2.强制清算期间,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并应主动积极配合、协助清算组共同推进清算工作的进行;

3.现超音波投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未发现任何资料、财产,经向各相关方释明后仍无法取得的,将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程序,主要人员及股东可能存在相应责任风险;

涉及超音波投资及相关责任人的权利、义务的重点法律规定在附件列明,提示相关方仔细查看,充分了解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及责任风险,积极履行,及时、主动的与清算组联系。

清算组联系方式(可邮寄书面材料或电话联系,也可于工作日9:00-17:00至现场处理)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号写字楼28

电话:010-8567368818613824331

邮箱:cybtz.list@zlwd.com

特此公告。

超音波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附:债务人法律义务相关法律规定释明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二十一条:自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起至强制清算案件终结之日,被申请人的有关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的询问,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三)提交已知债权人名册清单及相关证据;(四)配合清算组工作,完成清算组交办事项;(五)承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前款所称有关管理人员,主要指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被申请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包括被申请人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被申请人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成员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九条: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十九条: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如清算中公司的有关人员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清算组未及时接管清算中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清算中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公司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7条第二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9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31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8条:债务人有破产法第31-33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

超音波股东、高管履行义务通知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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