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公开时间:2024-07-15 公 开 人:黄石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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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03破3号-8

申请人:黄石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 管理人)。

2024年7月11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在黄石市万 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因重整投资人未按万隆公司重整计划规定履行义务,导致万隆公 司重整计划不能执行,管理人于2024年3月25日向重整投资人  送达解除重整投资人资格《告知函》并予以公告,于2024年5 月27日面向全国重新公开招募执行万隆公司重整计划投资人。 截至2024年7月10日17时公告期满,无意向投资人提交方案, 本院批准的万隆公司重整计划已不能执行,故向本院申请终止万 隆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万隆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2023年6月25日,本院根据万隆公司的申请, 作出(2023)鄂0203破申1号决定书,决定对万隆公司进行预重 整,并指定湖北万融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无锡市昊天经济信 息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加入西塞山区人民政府专门成立的清算组,由清算组担任万隆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2023年12月12日,本院裁定受理万隆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同日指定由黄石市西塞山区委政法委、西塞山区审计局、西塞山 区住房保障局、西塞山区城建局、西塞山区澄月街道办事处、西  塞山区创发集团和社会中介机构湖北万融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 司、无锡市昊天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组成的清算组 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的管理人。2024年1月16日,本院通过网络 会议方式召开万隆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债 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结合预重整债权人会议表决, 有拆迁安置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务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超 过出席会议债权人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 均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4 年1月17日,本院依万隆公司管理人申请,裁定批准万隆公司 重整计划,并终止万隆公司重整程序。后因重整投资人阳新县华 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万隆公司重整计划及投资方案 履行义务,导致万隆公司重整计划未得以执行,万隆公司管理人 于2024年3月25日向阳新县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解 除《重整投资人资格告知函》并予以公告。2024年5月27日,万隆公司管理人面向全国重新公开招募执行万隆公司重整计划 投资人,至今未招募成功。

本院认为:本院裁定批准的万隆公司重整计划至今未得以执 行,在原重整投资人退出后,至今未成功招募新的重整投资人。

申请人据此申请终止万隆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破产,符合 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 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止黄石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宣告黄石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余思橙

审判员  董克标

审判员  袁德权

二O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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