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力之星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

河南力之星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

公开时间:2022-05-13 公 开 人:河南力之星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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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力之星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

 

债权人会议主席:

各位债权人:

 

2020年7月28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佰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裁定受理河南力之星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之星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9月2日指定河南中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力之星公司管理人。2020年11月26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力之星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以下简称“财产变价方案”)。2021年11月15日,牧野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力之星公司破产。2022年1月22日,管理人根据财产变价方案完成资产处置。现将一债会后,管理人执行职务情况作如下报告,请债权人会议予以监督。

一、债权异议及债权审核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及审核情况

2020年11月26日,在河南力之星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将编制的《河南力之星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表》提请会议核查,并要求有异议的债权人填写《河南力之星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表异议申请》并在会后及时送达给管理人。经核查、核对,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354户债权无异议,债权总金额为403,928,360.27元,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为335,454,304.27元,有财产担保债权为68,474,056元。该债权已由牧野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

到目前为止,仅有1户债权人对其债权确认提出了异议,经管理人再次核查并经债务人企业核对,管理人对其债权予以调整,该债权将再次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2、补充申报债权审查确认情况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至2022年4月30日,49家债权人向管理人进行了债权补充申报,均为普通债权。补充申报债权金额为239,948,824.47元,管理人审查后初步确认金额210,714,591.41元,其中:力之星对外担保形成的金融机构债权9户,债权额198,923,601.90元(本金146,955,898.79 元,利息及其他费用51,967,703.11 元);货款等经营性债权40户,债权额11,790,989.51元。

二、财产管理

1、以租赁经营的方式重启生产

力之星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有意愿希望企业重整,且力之星公司生产要素齐全,产品市场成熟,因此考虑到重启生产一方面可以保留渠道,为重整创造条件,另一方面也能利用闲置资产收取租金弥补部分破产费用,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进入破产程序后,每月固定费用15-20万,主要包括电费和留守人员工资,其中2020年8月份电费12.2万元,电费高的原因是基础电费过高,9月份管理人进场后报停了部分变压器,当月电费降为6.6万元。关于留守人员工资,2020年9月-10月,配合破产工作尤其是资产盘点的留守人员较多,月工资约12万元,盘点结束后解聘了部分留守人员,月工资降至5-6万元。虽然已尽量压缩,但每月电费、留守人员工资再加上保安费以及其他支出,月固定费用仍在15万元以上)。报经法院同意后,管理人与河南三易实业公司签订了租赁经营协议,将部分厂房、设备租赁于三易公司,于2020年11月份启动租赁经营2020年11月--2021年8月租赁经营期间,共产生租金收入74.6万元。

2、加强财产保管及安保工作

租赁经营开始后,管理人进一步加强了财产保管与出入库管理。为避免力之星公司存货与承租方存货相互混淆,管理人将存放于车间的物料搬离至独立仓库,对于难以搬离的物资使用封存等方式进行划分隔离。同时安排专人对物资出库出厂进行实时监管,每车物资出厂,须经管理人检查签字确认后,门卫人员方可放行。

因车辆和物资出入频繁为防范风险加强保卫,管理人辞退原门岗工作人员,聘请了第三方保安公司河南同盟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专业安保服务。根据工作需要,同盟保安公司派6名保安驻守东西两个门岗,每个门岗3人,白天晚上倒班,每人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每月保安费用18,000元。2021年8月租赁经营停止后,保安人员降为4人,每月保安费12,000元。

 

3、财产投保、抗洪救灾、设备抢修

为降低财产保管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管理人于 20211月对债务人存货、机器设备等财产进行投保,支付保费2.82021年7.20特大暴雨,力之星厂区被淹,遭遇严重的洪涝灾害,管理人协同留守人员驻守债务人高管赵增超在关键时期日夜坚守厂区,带领留守人员排查险情,避免了电路进水短路引发漏电起火以及设备报废的风险,将财产损失降至最低。

灾后,管理人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通过快速理赔于8月2日获赔11万元。为能尽快恢复生产,承租方三易公司对部分电气设备进行了抢修,花费15.4万元。根据租赁协议约定,人为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失由承租人负担,但灾情属不可抗力,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在承租人负担范围之内。经协商,最终确定债务人和承租方各承担50%的设备维修费,即力之星公司负担77,135元,该损失金额未超过保险理赔收入(11万元)与保费支出(28381.16元)的净额。

4、债务清收

根据审计报告,力之星账面应收款项金额为97,748,323.09 元,管理人向37户金额超过1,000元的债务人邮寄了催收函进行清收。

应收款主要构成情况如下:

(1)应收与预付账款379,953.10 元;

(2)其他应收款95,480,412.87 元,主要为代偿款,金额较大的有:河南龙泉实业公司50,425,480.14元,该公司为失信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新乡市超能电源公司37,995,486元,该公司已破产清算,力之星公司对其享有财产担保优先受偿权,根据超能电源破产分配结果,预计收回金额595,033元;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6,291,125.12 元,该公司也已进入破产程序,预计收回金额为0。

后续管理人将继续推进债务清收工作。

5、解冻银行账户、解封车辆、跟追外借车辆

向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10家银行以及相关法院申请解除对力之星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并将存款349,985.76元转至管理人账户。

乡红旗法院、郑州中院申请解除力之星名下车辆的查封措施,经过数月奔走协调,于2021年 10 月份完成对所有车辆的解封。

关于外借给新疆、甘肃和山东客户的3辆广告宣传车,管理人多次与该三名客户进行联络沟通,并咨询当地拍卖机构,联系货运物流公司,论证在当地拍卖或者拉回的可行性,但因路途遥远、车辆手续不全,运输风险等因素,车辆处置收入可能覆盖不了拉回的运费等原因,暂未予追回。

三、债务人拯救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牧野区法院和管理人耗费了大量时间与精力试图挽救债务人。除了前述租赁经营外,还做了以下工作

2021年1月,管理人发布了战略投资人招募公告,进行预招募投资人。但由于三轮车行业处于整合期,利润率较低,加之商标品牌不在债务人公司,难以吸引到有竞争力的外部投资人,报名参与的只是个别与债务人有合作关系的供应商财务投资人。

2021年2月,意向投资人确定初步投资方案。

2021年3月,管理人就意向投资人的初步投资方案向主要债权人征求意见。

2021年4月,管理人与主要债权人就投资方案征求意见进行沟通。

2021年5月-6月,管理人与意向投资人就保证金、投资主体等事项进行沟通。

2021年7月,牧野区法院召集召开阶段性工作会议,就案件办理及重整事宜进行讨论。

2021年8月-10月,经多次沟通协调,确定由意向投资人北京亚华中新投资管理公司作为重整方对力之星进行重整。

但是最终意向投资人未能按要求缴纳重整投资保证金。

四、宣告破产

债务人失去重整可能性后,管理人于2021年11月向法院提交了宣告破产申请,同时解聘了大部分留守人员(在此之前根据破产程序推进情况,分批解聘留守人员,最初留守人员有15人,后于2021年9月解聘3人、2021年11月解聘7人、2022年3月解聘3人,目前留守人员剩余2人)。

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宣告破产裁定书。

五、财产变价

在宣告破产后,由于以破产受理日为基准日的评估报告已超过一年有效期,故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对力之星实物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存货)重新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51,119,584元。

2022年11月18日,管理人在阿里司法拍卖平台对力之星厂区实物资产以评估值进行整体挂拍,流拍两次后于2022年1月22日以3280万元拍卖成交。买受人新乡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拍得资产,并在规定期限内付清全部价款,2022年2月28日牧野区人民法院下达(2020)豫0711破2号民事裁定书,将力之星厂区整体资产确权于新乡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力之星厂区资产已归买受人所有,并由其占有。

六、职工安置

2020年7月28日被受理破产时,力之星公司尚有在职员工492 人,其中参保人员 277 人。2020年9月8日管理人进场接管,9月15日解散职工。当时,债务人欠发职工2020年7月和8月两个月工资,社保未拖欠。

2020年9月,力之星公司高管筹措资金2,464,573.14元垫付发放了7月、8月工资,缴纳了9月份社保,当月有168 名职工办理了停保手续,其中40人转入失业中心,128人社保关系转移。

由于职工社保需补缴之后方可停止计费,为及时停保节省费用,2022年4月,报经法院同意后,管理人将剩余91名在保职工的社保(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和医保全部缴清并报停,其中:社保缴至破产宣告当月即2021年11月,从2020年10月至2021年11月社保总额(含滞纳金)831739.37元;医疗保险缴至2022年4月(此前因医保系统升级无法缴费办理停保),从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医保总额(含滞纳金)643422.98元。同时,力之星25名退休人员费用共计1499750元也已缴清,其中:医疗费用每人58190元,共1454750元,退休人员档案管理费每人1800元,共45000元。后续职工劳动关系将全部办理转移安置。

根据《破产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满足条件需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管理人按法律规定,对职工经济补偿金进行反复核实、计算及公示,并对公示后的异议进行复核与更正,截止目前确认职工经济补偿金总额13,588,400元,最终以法院确认数为准。

七、涉税事项沟通

财产处置完成后,管理人对接牧野区税局,就力之星破产受理日至处置完成后产生的所有涉税事项进行沟通,并就部分税款申请减免。经咨询协调,目前初步确认应计入共益债务的税款金额约为281万元。

八、配合破产费用审计

2022年2月25日,牧野法院通过摇号方式选定审计机构新乡鑫平原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管理人履职以来发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进行审计,鑫平原会计师事务所于2022年3月30日向牧野法院出具了审计报告。

九、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根据资产处置、债权申报及审查、职工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等情况,管理人拟定了《力之星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审议。

十、管理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

1、对债权的继续审查、确认工作

1根据第次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的核查结果,提请牧野区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

2)对有异议的债权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做好应诉工作

2、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法院裁定通过的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3、继续清收债务,如后续有收回的财产,按规定进行补充分配。

    4、办理职工转移安置手续,做好职工相关工作。

5、协调处理资产交接遗留问题,完善资产移交手续。

6、注销公司登记,终结破产程序。

 

综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继续全面履行职责,完成了债权审查、租赁经营、招募投资、催收债务解封车辆、管理财产、处置资产、职工安置等重要工作。力之星破产清算案从受理至今已接近两年,在此期间,法院、管理人、债务人都进行了诸多努力,但由于力之星公司的实际情况,不能实现重整,管理人和大多数债权人一样感到遗憾。现资产处置已结束,破产费用及各项支出也经过审计及法院审核,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管理人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召开本次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决,企望全体债权人理解并大力支持。

特此报告!

 

 

 

 

 

 

河南力之星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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