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陕01破223号之一

(2026)陕01破223号之一

公开时间:2026-06-10 公 开 人:西安快兔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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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决  定  书

(2026)陕01破223号之一

本院于2026年4月17日作出(2026)陕01破申263号之三 民事裁定,受理王会侠申请西安快兔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 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之规定,指定陕西摩达律  师事务所为西安快兔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成员如下:

组 长:

薛可欣,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  员:

李秀林,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 峰,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西 安快兔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履行以下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

务人的营业 ;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向人民法院负责并且 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 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 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二○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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