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冀1025破1号案件公告

(2024)冀1025破1号案件公告

公开时间:2024-07-10 公 开 人:大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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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4-08-12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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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告

2024)冀1025破1号

 

本院根据廊坊紫光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2473日裁定受理廊坊紫光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指定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担任廊坊紫光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廊坊紫光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810前向廊坊紫光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联系人:李律师。电子邮箱:ruoshiguanliren@163.com。联系电话:13131672890。邮寄地址: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荣盛发展大厦1538办公室)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或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或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此前在廊坊紫光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已经申报债权的,如没有补充或变更申报,可不再重复申报债权。

二、对廊坊紫光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廊坊紫光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廊坊紫光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廊坊紫光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四、本院定于202481210:30在大城县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如债权人委托律师出席会议,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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