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对重整计划进行变更民事裁定书

批准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对重整计划进行变更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4-11-26 公 开 人: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473次
  • 打印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133号之五

申请人: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碧谷镇板河口。

法定代表人:罗勇。

诉讼代表人: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盖啸尘。

2022815日,本院根据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2)云011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2024627日,凯通公司以该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及拯救可能性,通过重整能够大幅提高普通债权清偿率,有效解决职工历史遗留问题,且大多数债权人支持重整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凯通公司进行重整,本院作出(2022)云0113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凯通公司进行重整。2024628日,凯通公司管理人以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经通知未参加会议、未进行表决但《重整计划草案》不损害出资人利益为由,申请本院批准重整计划,本院作出(2022) 云0113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批准凯通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凯通公司重整程序。20249 27日,因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及监督期限于2024928日届满,经凯通有色公司及管理人申请,我院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及监督期限至2025328日。2024927日,凯通公司向本院申请对重整计划进行变更。

本院查明:凯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原首选重整投资人云南火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火丰公司)迟延支付重整投资款,经管理人催告在规定期限仍未履行。2024917日,管理人通知火丰公司及其股东,取消火丰公司重整投资人资格,并要求火丰公司及其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同日,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规定,通知备选重整投资人陆良县江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顺公司)支付重整投资款,江顺公司按通知时间支付重整投资款9200万元。截至2024926日,凯通公司已对部分破产费用进行支付,已完成职工债权、应当参照职工债权清偿的债权、其他社会保险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的清偿,剩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资产云南公司)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尚未清偿。

2024926日,凯通公司及管理人就重整计划变更事宜拟定《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变更方案》,提交中信资产云南公司表决。2024927日,中信资产云南公司表决同意《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变更方案》。根据凯通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重整计划申请书》,拟变更的重整计划内容包括:第一,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确定江顺公司作为重整投资人,需对重整计划第二部分重整投资计划及债务人经营方案内容进行变更,即变更为江顺公司的重整投资计划及债务人经营方案。第二,因火丰公司与江顺公司投入重整投资款金额不同,导致中信资产云南公司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金额与清偿时间发生变化,需对重整计划第五部分债权受偿方案中相应内容进行变更。第三,因火丰公司的违约行为,申请人需通过诉讼程序向火丰公司及其股东追究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客观上导致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限延长,需对重整计划第七部分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与监督期限中相应内容进行变更。第四,根据重整计划执行情况,需对重整计划中不涉及债权人实际利益部分的有关表述进行调整。

本院认为:凯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中,受客观情况影响需要变更。重整计划执行中,凯通公司已完成其他债权清偿,中信资产云南公司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除外,债权人获得清偿仍然有效,现凯通公司债权人仅剩中信资产云南公司,拟变更的重整计划内容未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方案进行变更,不损害出资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凯通公司提出变更重整计划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凯通公司对是否同意变更重整计划事项已提请中信资产云南公司单独进行表决不违反法律规定,中信资产云南公司已表决同意变更重整计划。本院对凯通公司申请批准变更重整计划,依法予以准许。凯通公司应自本院作出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新的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批准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对重整计划进行变更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德民

审判员  何东山

审判员  孔丽华

 

0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卢白欢


附件

2022云0113破3号之五(批准计划变更).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