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4-11-28 公 开 人:辽宁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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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破4-2号

本院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破终2号裁定指令于2020年4月24日裁定受理赵熠对辽宁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为盛大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本院受理对盛大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债务人盛大公司未向管理人移交相关财务账册资料,本院发布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告。管理人对债权人所申报债权通过调查了解、债权人交叉核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并经两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核对,债权人对经管理人审查的8笔债权无异议,债权人、债务人未在告知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经管理人提请确认,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2020)辽01破4-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赵熠等8位债权人的债权,债权金额54,476,797.69元,其中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7家,债权金额共计47,587,512.99元,对债务人享有税款债权的债权人1家,债权金额为6,889,284.70元。经管理人核查,截至宣告破产申请书提交之日,债务人盛大公司无在册职工,不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社保及其他费用的情形。

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曾以各种形式通知盛大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生及股东谢文蕙,要求二人配合管理人接管盛大公司,但均未得到回复。管理人在2023年9月联系到盛大公司股东谢文蕙后,于2023年12月8日书面通知其向管理人移交印章、证照、公司文书和重大合同、财务账册、人事档案等资料,谢文蕙于2023年12月11日书面回复管理人称盛大公司2007年之前的文档财物账册因盛大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沈晓黎刑事犯罪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收缴,其只掌握2007年之后盛大公司的部分账册。但其仍未将盛大公司印章及其掌握的2007年以后账册移交给管理人。2024年3月11日,债权人赵熠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谢文蕙和刘生二人向管理人移交财务账册、会计凭证、企业印鉴等全部有关资料,列管理人为第三人。在该案诉讼中,谢文蕙代刘生向管理人移交了盛大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2007年之后部分财务账册(三栏明细账一本、2023年9月30日记载的1-53号凭证共四本)、营业执照副本、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带宗地图一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证书(原件)。经管理人沟通,2024年5月29日沈阳市公安局向管理人移交了因盛大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沈晓黎职务犯罪被扣押的盛大公司部分财务账册、会计凭证等资料。

2024年5月30日管理人委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分所对盛大公司截止至基准日2020年4月24日的财务状况进行专项审计,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分所于2024年7月9日出具编号为利安达专字【2024】辽A0040号《辽宁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论:1、截至2020年4月24日,按照现有的财务资料反映的数据,账面资产总额128,732,086.54元、负债总额187,958,529.57元、所有者权益总额-56,588,196.24元,资产总额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额差额为-2,638,246.79元,资产负债率为14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之规定。”该审计报告特别说明,盛大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不连续不完整严重缺失。

经管理人调查,通过刑事判决执行追回盛大公司所有财产坐落于沈阳市和平区营口西路76号(5门)房屋(建筑面积8581m²)一处。管理人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宣告破产申请时,提供了委托辽宁方格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的辽方格房估抵字[2023]第047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估价结果:坐落于沈阳市和平区营口西路76号(5门)房屋(建筑面积8581m²)租金总价为4050万元,地下车库租金总价438万元,合计4488万元。在管理人追回盛大公司账目后,管理人又委托辽宁蓝天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出具辽蓝房咨字[2024]第101401号《房地产咨询报告》,咨询结果:以上商业用房8581 m²市场价值总价6319.91万元,快速变现总价4380.96万元,地下车库34个车位市场价值总价595万元,快速变现总价412.45万元,合计市场价值总价6914.91万元,快速变现总价4793.41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意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审核确认和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的申请;相关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宣告破产裁定并进行公告。本案债务人盛大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本院依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裁定受理对盛大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现经管理人债权审核确认和中介机构审计、评估,均表明盛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本案无债权人、债务人等相关主体提出重整或和解的申请,管理人申请宣告盛大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辽宁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张伟

审判员 林红

审判员 徐顺才

0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康玉

书记员 李贺辉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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