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菲诺尔建材有限公司受理破产裁定书

贵州华菲诺尔建材有限公司受理破产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4-10-29 公 开 人:贵州华菲诺尔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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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黔 0111 破申 17 号

申请人:靳林雄,男,1992 年 11 月 16 日出生,汉族,住贵 州省贵阳市普安县新店乡新店村新店三组。 

被申请人:贵州华菲诺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花溪区石板镇羊龙村金石亿隆置业有限公司 E1-(18-25)号。

法定代表人:李桥。 

根据申请人靳林雄申请贵州华菲诺尔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审查一案,申请人以贵州华菲诺尔建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 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贵州华菲诺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 市花溪区石板镇羊龙村金石亿隆置业有限公司 E1-(18-25)号, 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在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人民币 20 万元,股东为李桥,持股比例 99%;余远云,持股比例 1%,由李 桥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 设工程监理、建设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等。 该公司与申请人因买卖合同发生争议,申请人向花溪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2023 年 6 月 12 日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111 民初 6173 号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返还定金 10000 元。判决 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贵 州华菲诺尔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作出(2023)黔 0111 执 4791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此,申请人以贵州华菲诺尔建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本院提出 书面申请,请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 2024 年 9 月 2 日作出(2023)黔 0111 执 4791 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贵州华 菲诺尔建材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 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 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指引》规定,申请人贵州华菲 诺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羊龙村金 石亿隆置业有限公司 E1-(18-25)号,本院有管辖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以及第七条第一款“债务人有本法第二 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 请。”之规定,根据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可以证明申请人 确实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故申请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 定,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贵州华菲诺尔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吴怔秋 审 判 高现现 审 判 彭瑞珲 [核对位置] [院印]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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