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开招募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河北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开招募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11小时前 公 开 人:河北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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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开招募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30日作出(2025)冀 01 破申 5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北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6)冀01破7号民事决定书,指定河北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本案管理人,负责本案破产清算相关工作。根据破产案件工作进展,管理人拟向社会公开招募审计、评估机构,现将招募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募须知

(一)本公告内容对全体意向报名人平等适用;

(二)本公告的有关内容是基于管理人工作所了解的情况而做出的事实陈述,对本公告内容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本公告非要约文件,不具有委托的约束性效力,只作为参考资料使用,由此产生的纠纷,管理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赔偿责任。

二、基本信息

华基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6日,注册资本6200万元,股东为河北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61%、王成持股比例26.61%、张永忠持股比例21.78%。法定代表人为张永忠。注册地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元北路66-16号。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事项,不得经营,需其它部门审批的事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

三、项目概况

华基公司开发建设的元村四期项目位于平安南大街与东风路交叉口西北角,属旧城改造项目,该项目分东、西两个地块,其中西地块占地约37.42亩,已建成交房;东地块(“华基君程Ⅱ期”)用地42.59亩,其中住宅用地25.65亩、商服用地16.94亩。目前已出让7.83亩,建成一栋住宅楼、沿街商业和地下车库等,2018年底建成入住。剩余34.76亩土地未出让。

四、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审计机构工作内容及要求

1、按照《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行业准则,对华基公司截止2026年1月29日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审计华基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

(2)审计华基公司固定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

(3)核查对外应收款项(资产)情况,对每笔应收款的形成依据进行说明,并附合同、转账凭证、确认函、欠条、决算书等能够证明应收账款存在的依据;

(4)审计华基公司对外债务情况;

(5)核查华基公司大额资金流向;

(6)核查华基公司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撤销或确认无效行为的情况,以确保破产企业资产安全及债权人的权益;

(7)核查华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企业财产等情况;

2、协助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查,配合管理人调查认定、计算职工债权。

3、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4、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要求,对审计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5、配合管理人做好华基公司财产的盘点工作,处理华基公司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6、配合管理人做好破产清算工作中涉及华基公司财务记载资料的调取,完成财产审查报告等。

7、全面协助管理人核查华基公司及关联方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是否存在高度混同。

8、协助管理人进行税务债权的审查和纳税申报事宜。

9、按管理人要求提交审计报告、列席债权人会议。

10、人民法院或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评估机构工作范围

1、以2026年1月29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华基公司的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华基公司的土地、房产、车辆、办公用品、机器设备、存货、原材料、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向管理人提供评估报告。

2、对华基公司已设立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的财产单独进行核查与评估,为后续担保财产处置、优先受偿金额确认及破产财产分配提供依据;

3、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4、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对评估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5、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报告评估工作情况,并回答询问;

6、根据管理人要求,出具有关后期事项说明;

7、根据破产清算工作实际情况,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评估专业服务。

五、报名条件

(一)报名机构应为列入《河北法院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备案名录》、在全国法院办案办公平台机构状态“正常”的会计师事务所、房地产和资产评估机构;

(二)报名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与华基公司破产清算案不存在利害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职责的情形;

(三)报名机构应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配备与专业技术能力;

(四)报名机构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受到行政处罚,无违法、违规记录或行为;

(五)报名机构具有企业破产清算案件服务工作经验的优先考虑。

六、报名文件要求

参与本次选聘工作的审计、评估机构应在报名期限截止日前向管理人提交申报书及相应证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报名意向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有效的审计、评估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负责本项目主要人员的审计师、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破产案件工作经验介绍;

(五)审计、评估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及本机构参与企业审计、评估工作经验);

(六)本项目的工作计划、人员安排、报价及是否接受垫付前期费用的说明;

(七)报名单位出具的承诺书(格式自拟),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派出人员在数量和能力上能够保证工作需要,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及时间要求,派出的项目团队负责人、工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并保证在本项目中的工作时间,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派出人员;

2、本机构及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承诺;

3、开展工作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4、坚持独立开展工作,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干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5、保证出具的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

6、按照管理人规定时间及公告要求,及时出具审计、评估报告;

7、根据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的询问,负责报告内容的解释工作;

8、明确说明出具正式审计、评估报告的时间;

9、对提供的审计、评估工作中知晓的公司及项目全部情况进行保密。

注:上述材料须编制成册,一式【贰】份,加盖单位公章并密封后在报名期限内向管理人提交。 

七、选聘方法

报名期限届满后,管理人根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重点审查报名单位与华基公司破产清算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职责的情形;同时逐一审核报名单位是否符合报名文件要求、资质要求、业绩要求;综合考虑报名单位规模大小、报价费用是否合理、是否有参与破产清算案件相关工作经验等方面,综合评判报名单位的相关情况,依法确定本次选聘的入选机构。

最终入选结果确定后,管理人将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中选机构。对于已报名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报名材料不予退还。

八、费用说明

(一)审计、评估机构从事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餐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均作为服务成本,自行承担;

(二)费用支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如审计、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或重大失误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或解除委托;

(四)本项目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因对审计、评估的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者相应报告过期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出具新的或者补充报告的,不再增加额外费用。

九、报名方式

(一)报名地点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元北路66-16号华基房地产二楼。

(二)报名期限:报名截止日为2026年3月7日17时。

(三)报名或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王律师 杨律师  电话:18630155335 13582007856

十、特别提示

(一)本次选聘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华基公司破产清算案审计、评估机构,本公告对全体报名者同等适用。意向报名单位向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的,视为接受公告所示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选聘公告由管理人编制,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以管理人书面通知为准。

(四)根据华基公司项目情况及管理人工作安排,审计评估正式报告应在2026年3月25日之前出具。

诚挚欢迎符合条件的单位报名参与华基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的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开招募。

特此公告。

河北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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