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6-01-29 公 开 人: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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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2026年1月29日上午9时,景峰医药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准时召开,现将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议程及参会情况

(一)会议议程

1、管理人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执行职务工作报告》;

2、管理人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审查的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补充申报债权;

3、管理人作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报告;

4、管理人作《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并由债权人予以表决;

5、管理人作《重整投资人投资方案》的报告,并由债权人予以表决;

6、管理人及债务人回答债权人提问。

(二)参会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主要人员包括:截至债权申报期届满之日已依法申报债权并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或其代理人、管理人工作人员、债权人会议主席、债务人代表、债务人职工代表等。

二、债权核查情况

截至景峰医药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补充申报债权总额为23.41万元(不含职工债权)。补充申报的债权中,经管理人审查确定的债权总额为21.80万元,涉及债权人1家,确认为普通债权,不予确认债权金额为1.61万元。同时,自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至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期间,因部分职工对公示职工债权提出异议、涉诉而暂未公示的职工债权已经取得了生效裁判文书等因素,经管理人对异议或新增的职工债权进行补充调查公示,第二批职工债权的金额为151.89万元。

三、本次会议表决情况

(一)《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情况

本次债权人会议由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组因权益未受调整而不参与表决,依法不设表决组。本次债权人会议无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设普通债权组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普通债权组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共40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的100%,超过二分之一;普通债权组债权总金额97,640.55万元,其中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97,513.17万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9.87%,超过三分之二。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以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的规定,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重整投资人投资方案》表决情况

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投资人投资方案》,不进行分组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无财产担保债权人41家,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97,644.95万元。其中:

表决同意《重整投资人投资方案》的债权人为41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100%,超过二分之一;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97,772.32万元,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97,644.95万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总额的99.87%,超过二分之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之要求,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投资人投资方案》。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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