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逾期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收费通知

关于逾期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收费通知

公开时间:2025-03-14 公 开 人: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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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逾期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收费通知

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472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长沙中院”作出202401破申1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或“业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94日指定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4914长沙中院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2024)湘01破57号债权申报(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公告》,要求业达公司债权人应于该公告发布之日起30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即债权申报登记截止时间为202410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为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拟对逾期补充申报的债权采用以下审查收费办法:

1.对于2025年314之后补充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将收取债权审查费用,具体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基础的50%收取逾期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费用;

2.按上述办法计算的逾期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费用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收。按上述办法计算的逾期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费用超过50000元的,50000元计收。

特别说明:

1.审查债权的费用,不受债权审查和确认的结果影响。

2.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费用需在申报后三个工作日内以转账的形式交至管理人处,补充申报的费用不抵扣债权。

3.管理人银行账户户名: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理人,账号:4305018036360000184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

逾期申报人不按照本办法缴纳相关审查费用的,属于未依法申报债权的情形,管理人将不作为债权登记,逾期申报人也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特此通知。

 

 

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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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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