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意向投资人预招募公告

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意向投资人预招募公告

公开时间:2022-09-30 公 开 人: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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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D62D89EA2C6BEAA904E22E8905A862D3 联系方式: 18848965828 报名截止时间: 2022-10-15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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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意向投资人预招募公告

 

(2020)增奇破管字第19号

 

2019年12月1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豫01破申55号裁定书受理债权人蒋旭东对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增奇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1月7日指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港区法院)管辖。港区法院接受指定后于2020年1月13日以(2020)豫0192破1号裁定书受理增奇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2月20日指定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联合河南普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增奇新公司管理人;2021年11月11日以(2020)豫0192破1-3号决定书解除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及河南普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增奇新公司管理人职务,同时指定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为增奇新公司管理人。 

为争取盘活增奇新公司资产,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管理人拟公开预招募本案意向投资人。由于本案目前为破产清算程序,尚未转为重整程序,故本次系预招募意向投资人。如同时满足有意向投资人报名参与此次预招募、意向投资人配合完成预招募全部流程、未来洽谈顺利且意向投资人能够提交具有可行性的投资方案、遴选确定的预招募投资人按时与管理人签订书面投资意向协议等条件,本案存在转为重整程序的可能性,届时管理人将积极协调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如发生无意向投资人报名参与本案预招募、意向投资人未按期完成预招募任一流程、其提交的投资方案不具有可行性或遴选确定的预招募投资人拒绝、未按期与管理人签订书面投资意向协议等情形之一的,本案可能不具备转为重整程序的前提条件。

基于此,管理人现将本案意向投资人预招募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增奇新公司基本情况

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30日,注册资本18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席增奇,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登记机关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侯砦乡,经营范围:生产、销售不锈钢带及板坯,普碳带钢及板坯,优质带钢及板坯及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贸易业务(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股东及持股比例:席增奇认缴10020万元,持有公司55.67%股权;席志涛认缴5000万元,持有公司27.78%股权;杨继刚认缴1200万元,持有公司6.67%股权;武伟华认缴600万元,持有公司3.33%股权;赵开召认缴600万元,持有公司3.33%股权;郑州市冷弯型钢厂认缴580万元,持有公司3.22%股权。

2006年前后,因全国钢铁产能过剩,增奇新公司的钢铁项目被叫停,公司存在严重的发展和生存困难。2008年因环保政策调整,增奇新公司经营性限电停产,停炉损耗过高,形成巨大亏损。加之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未能及时调整企业经营战略,2010年增奇新公司彻底停产。

2013年增奇新公司将厂区土地及机器设备出租给中原第一城批发有限公司,第一城公司利用土地及部分厂房后期加建、扩建改造成中原第一城批发市场模式。

    二、主要资产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增奇新公司主要资产为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郑密路北、侯尖路东约47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含极少量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郑国用(2006)第0208号,取得方式为工业出让,权利终止日期为2056年4月12日。该土地使用权存在查封,并设定有抵押担保措施。周边村委会等相邻权人土地范围内如有属于增奇新公司的附属物,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由投资人自行解决。

    三、预招募须知和条件

(一)报名参选须知

1.本公告所述增奇新公司有关情况不作为管理人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并不替代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视为同意按增奇新公司现状进行投资,相关的法律、政策、经营、财务(投资)风险等由意向投资人自行评估和承担,管理人不作任何承诺和保证。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不具有投资协议(包括投资意向协议、正式投资协议)的约束效力。

3.管理人可视本案实际需要随时中止、终止或继续本次预招募程序。在遴选确定本案的预招募投资人后,本案也可能存在未能转为重整程序等情形,致使预招募投资人无法成为正式投资人,该等情况下,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公告由管理人编制,解释权归属于管理人。由于各种因素可能导致的不可预期变化,管理人有权根据需要变更预招募事项的有关内容及时间安排,参与预招募的意向投资人须无条件接受可能的变化,并根据管理人的安排配合相关的预招募进程。如有变化,以管理人通知为准。

5.本公告为预招募,是否进行(预)重整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二)意向投资人条件

1.意向投资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较好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2.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融资能力和重整能力,能为债务人重整提供有利的资金支持,并能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和其他履约能力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证明和其他显示具有投资资金实力的证明。

3.意向投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无犯罪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意向投资人财务状况、信息记录等不良或不明的,管理人有权认定意向投资人不具备投资资格。

4.有同行业背景、重整经验者优先考虑;

5.本招募不接受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意向投资人组成联合体联合参与投资。

三、预招募流程

(一)报名

意向投资人应按本公告确定的时间、方式等向管理人报名,提交报名材料。

1.报名期限

本次报名起止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22年10月15日18时前。期限届满后,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报名期限或适时启动下一次预招募程序。

2.报名须提交的材料

     1)报名意向书(见附件1)。

2)重整计划方案(含重整可行性评估、投资意向、投资金额、投资优势、资金来源、支付节点、偿债方案、经营方案等内容)。

3)意向投资人介绍(含主体资格、股权结构且需穿透至实际控制人、历史沿革、组织架构、资产负债、主营业务等信息)。

4)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报名参与本案意向投资人预招募的,应提交章程、合伙协议或其他组织性文件以及有权决策机关(股东会等)做出的关于同意报名参与本案意向投资人预招募及相关授权的决议,须提交原件。

5)企业或非法人组织应提交报名企业及其控股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见附件二)及/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退还报名保证金的账户信息(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6)意向投资人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征信报告,报告须提供原件供核查。

7)企业法人或组织应提交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成立不满三年的自成立始,并需提供其控股股东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8)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9)近三年意向投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应的查询系统截图,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相应的查询系统截图和无犯罪、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见附件四);

10)联系方式,应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

11)保密协议(见附件五)

12)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3.管理人联系方式:

1)收件人: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联系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学府街与牡丹大道交叉口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部);

3)联系电话:18848965828(杨律师)、18637912222(王律师)

4)联系邮箱:18848965828@163.com

    四、缴纳保证金

1.意向投资人在向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时,应于2022年10月15日18时前向管理人指定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3000万元。

2.如意向投资人经当选并被选定为重整投资人后,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视为缴付投资款的一部分;缴纳了履约保证金的意向投资人不符合招募条件或参与竞标落选或本案后期不具备重整条件(要求)或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表决是否由转入重整程序或表决重整计划)未通过的,由管理人在以上事实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款履约保证金至原账户。

3.如意向投资人在管理人会同法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确定重整投资人之前中途单方面退出的,管理人有权没收该意向投资人所缴纳的全部保证金。

4.履约保证金在管理人账户管理期间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利息)列入破产财产;管理人依招募程序魔兽的保证金列入破产财产。

5.管理人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开户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港区支行;

账号:15000103056271。

    五、意向投资人的遴选及后续安排

1.多家意向投资人同时报名并缴纳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人将根据出价高低、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履约能力、履约保证、信誉和行业经验等方面,综合评定投资人。

2.意向投资人缴纳保证后,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不符合重整条件或出现其他影响本案审理的法规、政策、事由出现,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管理人在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意向投资人履约保证金。

3.有下列情形之一,重整投资人缴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意向投资人/预招募投资人/正式投资人违反《保密协议》相关规定,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给管理人或本案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仍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单方面终止重整投资协议或退出增奇新公司(预)重整的;

3)经选定认为重整投资人的企业或自然人由于自身不具备经营实力或在业务、财务或法律存在瑕疵以及其他违约行为,造成重整计划无法实施或严重影响重整计划实施的;

4)拒绝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

5)以其他单方面行为,实质性退出增奇新公司(预)重整的;

     六、联系及咨询方式

联系人: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电话王律师18637912222、杨律师18848965828,地址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中原第一城管理人办公室。

特此公告。

 

 

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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