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的公告

贵州长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6-04-03 公 开 人:贵州法渡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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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评估机构: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黔032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贵州长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0)黔0324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贵州长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25年9月10日作出(2025)黔0324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贵州长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其破产。因原管理人申请辞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10日决定解除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的贵州长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职务,经公开招募于2026年3月6日指定贵州法渡源律师事务所、贵州牧心律师事务所(我所)为贵州长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

为顺利推进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拟对该案件开展程序工作,公开招募、确定本案的评估机构,竞聘人应为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信息

贵州长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6月3日在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登记住所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瑞新工业园区,注册资本为42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李长富,经营范围包括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罐头食品(畜禽水产罐头)的生产销售、初级农产品加工销售、豆制品加工销售。该公司股东为李长富持股30.45%,遵义奥蓝斯商贸有限公司持股30%,自然人彭昭国持股19.52%,自然人赵美学持股6.97%,自然人李钰琪持股5.33%,自然人苏其华持股1.9%,成都熙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1.19%,自然人褚兴胜持股1.19%,自然人魏渝男持股0.62%,自然人陈代庆持股0.48%,自然人吴晓容持股0.24%,自然人杨柳持股0.24%,自然人周洪持股0.24%,自然人黄蕾持股0.24%,自然人黄琬馨持股0.24%,自然人魏悦楼持股0.19%,自然人沈素芳持股0.19%,自然人龚兴宇持股0.17%,自然人郑学华持股0.14%,自然人郑荣莹持股0.12%,自然人罗国强持股0.12%,自然人李燕持股0.12%,自然人熊孝清持股0.11%。

(二)债权基本情况

该公司由于资金链断裂,于2015年10月份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重整期间申报审核的债权金额为62987570.5元,其中担保债权27113088.6元(未计罚息)、职工债权1071283元、税款债权2104771.14元。该公司目前拥有土地约60亩,厂房及办公用房面积约11330平方米,部分生产设备(已不可使用)。

以上债权债务及资产情况系该公司重整期间的情况,具体确定债权情况以下一阶段的审查核实结果为准。

二、资格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资产评估师资格。

(三)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

(四)熟悉企业破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 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关系。

(六) 评估机构派出人员从数量和能力上能够保证工作需要,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及时间要求。同时应当提供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并出具书面保证函,保证上述人员在本案件中的工作时间,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派出工作人员。

三、工作内容

(一)评估内容

1、提供债务人全部资产截止破产申请受理日的市场价值、清算价值,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其中被设立优先权(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抵押权等)财产应单独评估并列明。详细清单及权属证明见附件清单;

2、对长富食品公司资产权属情况、现状等进行调查核实,独立发表评估意见,配合管理人与审计机构对资产清理工作;

3、根据长富食品清算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评估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4、其他破产清算程序中需要评估机构提供的书面文件。

(二)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应当自管理人作出通知后即日派驻评估工作组进场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符合要求的评估报告。

四、评估费用的支付方式

(一)清算状态下,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管理人报酬协议相关约定,本次破产专项评估费用支付方式按以下原则确定:若管理人能与对债务人特定资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就费用支付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则本次评估费用由前述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承担;若管理人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费用支付事宜协商不成,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相关内容,申请贵院依法裁定本次评估费用的承担主体、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在法院依法裁定本次评估费用的承担主体、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方案后具有支付能力时一次性付清。

(二)庭外和解状态下,评估费在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一个月内支付。

五、完成时限及违约责任

1、管理人通知中选后的5个自然日内签订合同。

2、需在签订合同后10个自然日内向管理人提交正式评估报告。提交形式为5份书面报告和1份电子文档及表格。每逾期一日,扣除费用总额的0.1%;逾期后,经管理人催告后10个自然日内仍无法提交正式评估报告的,管理人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同时审计机构应当退还已支付费用(如有),并赔偿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六、报名资料及提交

(一)报名资料

1、报价书(原件):格式自拟、报价以元(人民币)为单位,精确到个位,报价金额为完成项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服务方案(原件):提供具体服务方案,服务方案中应包括承诺按照本邀请报价函提供服务的内容;

3、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有效的评估机构注册证书及符合本次招募条件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5、经办人授权委托手续;

6、上述资料均需加盖机构公章或骑缝章,并密封提交。

(二)资料提交

1、报价资料递交时间:报价资料密封后于2026年4月9日中午12:00前现场提交(邮寄)至管理人债权申报办公室,并签署提交呈送函;或资料扫描成电子版发送至1065640037@qq.com电子邮箱。    

2、报价资料提交地址及联系方式:唐律师,联系电话:15685616006,联系地址: 贵州牧心律师事务所(红花岗区新蒲镇合兴大道黔北老街B6栋) 管理人债权申报办公室。

六、评选规则和程序

(一)评选规则

1、比选方式为综合评分法,评议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至低顺序排列,得分第一名为中选机构,第二名为备选机构。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得分及投标报价相同的,业务经验得分由高到底排序;业务经验得分相同的,按业务经验中企业业绩效数量由高到低排序。

2、将针对投标报价、项目组织实施方案、业务经验、项目团队、公司资质的内容采取总分100分范围内进行评分的方式进行评审,各项内容的分数占比2:4:1:2:1;

3、投标报价满分20分,投标报价等于全部报名机构的投标报价的平均值的,得20分;报价高过或低于平均值的差额在平均值20%以内的,得分15分;报价高过或低于平均值的差额超过平均值20%,得分10分。

4、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满分为40分。针对本项目编制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全面,表述清晰,工作安排合理,可行性强,务实具体,便于操作,考虑周全,针对性强,符合案件实际。此项评分满分40分,针对所提交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分,“优秀”得40-35分,“良好”得34-25分,“一般”得24-15分,“差”得14-0分,由管理人团队根据服务方案进行主观评价。

5、业务经验满分为10分。2020年至今有承担企业司法破产重整或司法破产清算资产评估业务经验的,得5分,5件以上每个得1分,依次累加,最高合计得10分。(提供合同或委托书复印件、评估报告关键页等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单位鲜章)

6、项目团队满分为20分。

(1)服务团队组成

服务团队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提供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至少有5名及以上人员具有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任意一项,得5分;服务团队注重服务效率,有意愿驻场服务的,根据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价,最高得5分。(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需提供资质证书)

(2)服务团队项目负责人具有丰富的破产企业评估工作经历的得5分;项目负责人带领的服务团队具有丰富经验并兼顾服务效率,相关业绩获得相关单位表彰的,最高得5分。(提供所负责项目的业绩一评估报告签章页)

7、公司资质满分得10分

(1)具有资产评估资质,得2分;

(2)具有土地评估资质,得2分;

(3)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得3分;

(4)具有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专业技术职称的,得3分。

8、管理人享有对上述规则的最终解释权。

(二)评选程序

1、管理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收报名机构的参选材料;

2、由评选委员会授权的三名到五名工作人员共同见证拆封各意向机构的参选材料,并根据选聘公告的标准和评选委员会评议打分情况暂定中标中介机构和备选机构向评选委员会推荐;

3、评选委员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机构报价情况、资质条件、破产从业经验、服务方案、团队配置等方面,对报名机构进行评议,具体方式以实际通知为准,并于资料提交日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机构和备选机构。

七、其他事项

(一)参与报名选聘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准备参选报名材料,未按规定方式和时间递交竞选文件的,管理人有权拒收其参选文件。

(二)参加本次选聘的机构需对从本次选聘活动中获知的信息和数据保密,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泄露。

(三)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贵州长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贵州长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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