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飞毅锅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福建飞毅锅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公开时间:2小时前 公 开 人:福建飞毅锅炉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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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飞毅锅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福建飞毅锅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6年3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召开,会议于2026年3月5日9时50分结束。根据签到统计情况,债务人福建飞毅锅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金飞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共8人,对会议议案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7人。

会议对《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不设立债权人会议主席》、《管理人报酬方案》、《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否同意由管理人向清算义务人提起无法清算的损害赔偿之诉并由债权人垫付相关费用》、《是否同意由管理人提起追收抽逃出资之诉并由债权人垫付相关费用》,共八项议案进行了投票。管理人在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对投票表决情况进行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事项1:《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出席并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7人,同意7人,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100%。同意的债权金额为769626.64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786882.4元的97.81%。

表决事项2:《不设立债权人会议主席》

出席并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7人,同意7人,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100%。同意的债权金额为769626.64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786882.4元的97.81%。

表决事项3:《管理人报酬方案》

出席并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7人,同意7人,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100%。同意的债权金额为769626.64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786882.4元的97.81%。

表决事项4:《财产管理方案》

出席并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7人,同意7人,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100%。同意的债权金额为769626.64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786882.4元的97.81%。

表决事项5:《财产变价方案》

出席并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7人,同意7人,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100%。同意的债权金额为769626.64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786882.4元的97.81%。

表决事项6:《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出席并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7人,同意7人,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100%。同意的债权金额为769626.64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786882.4元的97.81%。

表决事项7:《是否同意由管理人向清算义务人提起无法清算的损害赔偿之诉并由债权人垫付相关费用》

出席并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7人,同意2人,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28.57%;不同意5人,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71.43%。同意的债权金额为94177.12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786882.4元的11.97%;不同意的债权金额为675449.52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786882.4元的85.84%。

表决事项8:《是否同意由管理人提起追收抽逃出资之诉并由债权人垫付相关费用》

出席并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7人,同意2人,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28.57%;不同意5人,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71.43%。同意的债权金额为94177.12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786882.4元的11.97%;不同意的债权金额为675449.52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786882.4元的85.8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之规定,福建飞毅锅炉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通过《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2、通过《不设立债权人会议主席》

3、通过《管理人报酬方案》;

4、通过《财产管理方案》;

5、通过《财产变价方案》;

6、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7、不同意由管理人向清算义务人提起无法清算的损害赔偿之诉并由债权人垫付相关费用;

8、不同意由管理人提起追收抽逃出资之诉并由债权人垫付相关费用。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福建飞毅锅炉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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