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转合并重整裁定书

清算转合并重整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3-04-07 公 开 人: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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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23破19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大豫镇九贯海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67635460X8。

诉讼代表人:丁连冲,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2021年6月2日,本院根据蒋瑞国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轩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担任鸿轩公司管理人。2022年1月29日,本院根据鸿轩公司管理人的申请,受理鸿轩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江苏巧科饲料有限公司、江苏徐鸿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江苏小鲜蛋食品有限公司、苏州鸿轩蛋业有限公司、江苏小鲜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翊鸿有机肥业有限公司、山东众福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轩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并破产的申请。2023年3月26日,鸿轩公司作为债务人向本院提交重整申请书,认为公司及合并破产企业的土地、厂房、设备等生产要素均完整保留,具有挽救希望,具备重整价值,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

本院查明:鸿轩公司及上述合并破产企业的主要资产有土地、房产、鸡舍以及养殖设备等。本院裁定受理鸿轩公司及上述合并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案件后至今未宣告上述公司破产。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决定通过书面形式召开破产清算转重整听证会,就鸿轩公司申请重整事宜征求意见,鸿轩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11月1日向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寄送了会议文件资料。截止目前,鸿轩公司管理人共收到4户债权人提出异议,其余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鸿轩公司及上述合并破产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鸿轩公司及合并破产企业的土地、房产、设备等生产要素均完整保留,具有一定的营运价值,有挽救的可能及重整价值。若对鸿轩公司及合并破产企业进行破产清算会导致土地、房产的变现周期变长、转让费用提升,鸡舍、养殖设备变现势必造成价值贬损,公司品牌价值消失,人员失业等问题。本院结合各方主体的重整意愿,对鸿轩公司重整申请,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年4月3日起对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鸿轩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江苏巧科饲料有限公司、江苏徐鸿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江苏小鲜蛋食品有限公司、苏州鸿轩蛋业有限公司、江苏小鲜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翊鸿有机肥业有限公司、山东众福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轩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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