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追缴股东邵珠诺、陈红利未实缴出资的通知书

关于限期追缴股东邵珠诺、陈红利未实缴出资的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5-08-28 公 开 人:江门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清算组
浏览次数:847次
  • 打印

江门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追缴出资通知书

 

2025)中运强清字第14

邵珠诺、陈红利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9日裁定受理江门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

根据清算组调查,中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邵珠诺、陈红利你方二人持股比例均为50%,认缴出资额均为人民币50万元,出资日期均为2037年12月31日前。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运公司2017年度报告显示:股东邵珠诺、陈红利的实缴出资额均为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因此邵珠诺应履行出资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陈红利应履行出资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

邵珠诺、陈红利你方二人作为中运公司的股东,应立即按上述金额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你方二人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你方二人应履行出资的金额缴纳至清算组指定账户,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股东需履行的义务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你方二人现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本案后续如存在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即你方二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中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你方二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特此通知

 

                  江门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5年828


附件

2025-8-28【中运】追缴出资通知书(致邵珠诺、陈红利)第14号文.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