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开时间:2024-11-15 公 开 人:上饶市中哲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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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2024)赣 1102 破 8 号

 

 

本院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根据上饶市中哲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上饶市中哲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指定上饶市中和德元联合会计师事  务所(普通合伙)为上饶市中哲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现通知上饶市中哲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  起至 2024 年 12 月 14  日前, 向上饶市中哲贸易有限公司管  理人(通信地址: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凤凰西大道5 号九江  银行上饶分行 16 楼,邮政编码: 334100,联系人: 黄海玲, 联系电话18720415218; 张键, 联系电话 18779310188) 申  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  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  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  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上饶市中哲贸易有限  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上饶市中哲贸易有限  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4  12  16  日 15 时在江西省上饶市信  州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  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  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  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  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  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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